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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消毒制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
徐爱国教授

一、传染病防治法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定义,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传染病防治法关于消毒制度的核心条款是第二十七条。这条法律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法律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法律职责: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医疗机构要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为了贯彻传染病消毒制度,法律也规定了配套的辅助制度。其一,消毒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批制度。传染病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其二,疫区物品的消毒。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其三,导致传染病传播风险的水和食品的消毒制度。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在法律责任方面,法律规定有二。其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消毒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颁布了《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和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都对《消毒管理办法》做出了修订。

这是一部关于消毒的部门规章,《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在涉及到传染病防治方面,《办法》第八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第十条规定,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第十三条规定,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第四十二条规定,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处出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处相当出式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二千元的,以二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还具体规定了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消毒规则。其一,被鼠疫病原体污染: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彻底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其二,被霍乱病原体污染: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其三,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理;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其四,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10厘米厚的表层土铲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三、消毒不合格所涉行政处罚例二则

上海世道中医门诊部排放废弃的医疗污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上海市闵行区卫计委2017年10月17日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上海世道中医门诊部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元。

上海世道中医门诊部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8月3日,上海市闵行区卫计委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区卫计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执法程序并无不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山东省桓台县索镇耿桥卫生院日常使用灭菌后的牙科手机,经检测后发现,需氧菌和厌氧菌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限值的要求。卫生院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5.2的规定。为由,桓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1月10日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桓卫传罚[2017]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桓台县索镇耿桥卫生院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桓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罚当日送达。2018年7月10日,县卫计委作出桓某催告[2018]8号催告书,并于当日送达。2018年7月26日,桓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桓卫传申执[201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县卫计委以被执行人卫生院已自觉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交了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采样记录、询问笔录、有关证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告知书、调查终结报告、执法事项审批表、合议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相应送达回执、缴款单据复印件等证据。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准予桓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桓卫传申执[2018]01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

四、消毒产品许可制度案件一则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违反此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12月5日,北京地坛医院通过政府招标采购形式向北京健百乐科技发展中心购买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用于空气消毒的设备,数量为1200台。北京健百乐科技发展中心为北京地坛医院实际安装了1200台“健百乐空气消毒净化器”,每台单价2750元,总价为330万元。后查明,“健百乐空气消毒净化器”是一种用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主要安装在集中空调送风口或回风口,并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

原北京市卫生局认为,北京健百乐科技发展中心的行为已经违法,既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而从事相关生产经营,且其产品不符合国家消毒产品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2009年7月6日,原北京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对健百乐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叁拾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伍万元人民币,吊销《卫生许可证》,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健百乐向法院提起行行政诉讼。2013年10月11日,一审法院行政判决,驳回了健百乐中心的诉讼请求。健百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北京地坛医院招标采购中提出需求购买的产品,应是取得卫生部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证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但是,健百乐中心实际向北京地坛医院销售、安装的涉案产品并未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属于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的情形。二审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健百乐提请再审,再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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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预警制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
徐爱国教授
一、法律的一般规定

传染病预警制度,是传染病防治中预防制度之一。《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前者立法早、规定较为简单、后者立法晚、规定则相对完备。前者是专门针对传染病的人大常委立法,后者的突发事件调整的范围则要广泛得多,不局限于传染病。两部法律的相互关系,研究成果不多,法律效力等级一样。法律原理上讲,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后手法优先于前手法。

《传染病防治法》涉及两个法律条款。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2007年制定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用相当多的篇幅规定了预警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与此匹配,《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3条也规定,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程序和措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详细规定了预警的程序。可以预警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启动应急预案;责令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随时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和评估结果;及时发布警告,宣传危害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除上述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责令应急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调集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加强对重点地点的安全保卫;确保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向社会发布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人员和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场所,控制或限制公共活动。

最后,发布警报的政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风险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三、预警信息发布的管理办法

2015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从名称上看,《管理办法》涉及到突发事件,理论上应该包括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但是,从内容上看,这个管理办法比较倚重气象灾害的预警系统。比如,预警信息发布是通过气象系统信息传播渠道、依托气象信息员,并由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该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预警发布系统是指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由中国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设的国家、省、市、县四级相互衔接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利用国家预警发布系统制作、发布(含调整和解除)、传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制作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录入客户端。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指定专人办理预警信息送发手续,并将指定人员名单报相应的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备案。由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经部门会签同意后,由牵头单位指定人员办理送发手续。

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应按照指定的范围和时间,通过手机、传真、邮件、网站、大喇叭、显示屏、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社会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要减少审批环节,建立上下贯通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确保预警信息快速发送到指定范围。

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主管部门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预警发布工作机构重点依托气象信息员,并充分发挥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食品安全协管员、应急救护员等部门、行业信息员和社会工作者等基层人员的预警信息传播作用,建立基层预警信息员队伍体系。

四、卫生官员的评估和学者的建议

2013年8月2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做了《关于传染病防治工作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在传染病的监测和预警方面,他的总体评估是,传染病防治能力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不断加强。

他说,我国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目前,100%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98%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94%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了法定传染病实时网络直报。从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诊断后逐级报告的平均时间由直报前的5天缩短为4小时。设立3486个国家级监测点,重点监控霍乱、流感等28种传染病和蚊、蝇、鼠、蟑4种媒介生物;加强医疗机构症状监测和中小学学生因病缺勤报告;在285个对外开放口岸和168个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开展了出入境传染病监测;动物疫病监测覆盖所有县(市、区),提升了传染病早期发现和预警能力。

学者的评价方面,不少学者分析了我国的传染病的预测预警系统。聂绍发和黄淑琼撰文《传染病预测预警体系建设现状研究》,传染病预测预警体系主要由传染病监测、传染病预测和传染病预警三大核心模块构成。

作者综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经建成了针对39种法定传染性疾病的实时网络监测系统, 构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国家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4年1月开始,37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运行,同年4月正式启用。随后,其他各种疾病监测工作在该平台之上也逐渐构建起来,逐步实现公共卫生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到 2009年底,法定传染病种类增加39种, 新增种类也进入网络直报系统。

2005年,由卫生部应急办公室立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的重点传染病监测自动预警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试点项目正式启动。该系统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传染病监测自动预警信息平台,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疫情管理人员发出警示。2008年3月,全国传染病监测自动预警 时空模型试点工作正式开始。

技术层面,学者介绍了不少中外现有技术成果。林玫和李永红综述,董柏青审校 过《传染病预测预警方法在我国的应用现状》一文。预测有定性和定量之分。定性预测是通过对传染病发生、发展规律及其相关因素的分析,判断该病即将流行的趋势和强度。

技术上有流行控制图法、比数图法和“Z-D”预测预警法。流行控制图法由美国 w.a. Shewhart于1924 年首创,对于具有季节性流行或周期性流行规律的传染病效果较好,而且简单易行。比数图法是通过比数与其可信区间,来判断某传染病是否有流行征兆,适用于发病数呈正态分布的传染病。美国早在 80 年代就将比数图法应用于国家传染病监测系统。“Z-D”预测预警法则是中国人的发明。1997年,曾光和丁雁鹏等通过对全国29省17种法定报告传染病的历史资料进行分析。他们发现,某病流行年发病曲线波峰向右偏移时,则下一流行年发病率将可能上升。向右偏移程度越大,上升的概率越大,反之则下降。他们将传染病的这种现象称为“Zeng-Ding”即“Z-D”现象。

定量预测是借助数学手段利用原始资料,建立恰当的数学模型,预测未来传染病的发病数和发病率。常用的是时间序列模型中的灰色动态模型和 Box- Jenkins 模型及多因素模型中的小波模型。

但是,2020年冠状病毒在武汉的爆发,则反应了我国传染病预测和预警制度的严重不足。法学界和律师界提出了不少的批评,试举一例。中伦律师事务所傅长煜、伊向明、左玉茹和成豪撰文《为什么抗疫打成了一场消耗战——从COVID-19应对看我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不足》。他们在文章里称,按照权威统计,2019年12月全国各部门通过国家预警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15655条,没有一条传染病疫情预警。预警数量前三位的,分别是“大雾”、“道路结冰”和“大风”。2020年1月的19806条预警中,才出现公共卫生类预警45条,且未查询到具体时间。

每日日报中,直至2019年1月21日,“典型突发事件”部分方出现了与此次疫情有关的“武汉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指挥部”等五条内容,但附随的“预警发布”、“预警等级”,均为空白。而当日最后一起“典型突发事件”,是“江苏发布大雾橙色预警”,附随的“预警发布”显示有预警信息73条。结论是,我国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很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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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2020.9.20全球疫情日报表

全球疫情日报表
2020.9.20
第一部分
2020.9.20全国疫情报表
资料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发布全国新冠肺炎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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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监测制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
徐爱国教授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传染病监测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原则性地规定了国家传染病监测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是专门涉及监测制度的条款。在“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的大前提下,分别规定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卫生行政部门之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则是直接的执行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细分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一般规定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二、国务院关于传染病监测的《条例》

2003年国务院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予以修改。《应急条例》在法律阶位上低于人大及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但是,由于国务院是行政机关,其制定的条例更具有执行力。国务院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门制定了《应急条例》和《应急预案》。

《应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应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2006年02月26日,国务院编制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详细列举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在监测方面,预案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法律效力的阶位又低一级,但法律的执行力有更进一步。2003年,原卫生部颁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予以修改。《管理办法》原则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测制度的原则和监督制度,详细确立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监测职责。

传染病疫情监测建立信息报告制度,要遵循的原则“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五项:第一,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行政辖区内的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第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第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第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第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在配套设施方面,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其一,建立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其二,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其三,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其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其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传染病监测制度的《通知》

传染病监测制度的法律、条例、办法之下,就是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各项通知。以下列举北京、上海和海南三地的三项通知作为经典的研读版本。

2016年,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霍乱等传染病监测与疫情处置方案的通知》。通知北京市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疗机构和市疾控中心,修订了霍乱等传染病监测与疫情处置方案,其中包括了13项:霍乱、人感染H7N9禽流感、肾综合征出血热、登革热、痢疾及其它感染性腹泻、伤寒和副伤寒、猩红热、布鲁氏菌、疟疾流感、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手足口病、输入性自然疫源性病毒病。

2010年4月,上海市卫生局和上海市旅游局发布《世博期间开展在沪游客传染病监测工作通知》。通知上海各区县卫生局、旅游管理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0年上海世博会时跨夏秋两季,正是肠道、虫媒和呼吸道传染病的好发季节,加上展会期间大量的人员聚集和流动,使得本市发生传染病疫情包括国外输入的罕见传染病风险将大大增加。为此,制定《上海世博会期间在沪游客传染病监测工作方案》。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加强沟通,明确责任,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处置。第一时间对报告的突发异常情况做出响应。加强宣传,明确星级饭店、旅行团体中监测异常情况的报告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通知还附带了具体的工作方案,规定了监测目的、监测时间、监测对象、监测内容和报告流程。监测对象涉及,其一,各批次在沪旅行团队游客。导游是疫情报告人,旅行社是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其二,星级饭店住店旅客。医务人员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是疫情报告人,饭店是疫情责任报告单位。

监测内容包括三项:胃肠道传染病疫情(3例及以上腹泻≥3次/天并有大便性状改变病例)、呼吸道传染病疫情(3例及以上发热口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的病例)和其它突发情况(3例及以上具有发热伴皮疹、发热伴出血症状不能排除传染性疾病)

2010年8月,海南省卫生厅发布《加强霍乱等重点肠道传染病监测与控制工作的通知》。通知说,海南省已进入台风多发季节,是海南霍乱等重点肠道传染病流行季节。近期大部分地区普降暴雨,局部地区发生洪涝灾害,极易发生霍乱等重点肠道传染病疫情。国庆长假期间常有聚餐活动,易发生霍乱等重点肠道传染病暴发。

为此,要加强肠道门诊接诊和腹泻病人监测工作。具体地,其一,医疗机构必须加强肠道门诊接诊工作,认真做好腹泻病人的登记和采样送检工作。专室诊治,防止交叉感染。对肠道门诊腹泻病人应做到“逢疑必检,逢疑必报,逢泻必治”。  其二、开展外环境监测,掌握环境污染状况。要特别加强对海、水产品(包括野外捕捞和养殖的鱼类、贝类、蛙类、甲鱼等)的监测,将监测结果定期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三、规范腹泻病人诊治和疫情报告。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社区卫生服务站及个体诊所,发现重点肠道传染病疑似病人必须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已发生疫情地区的个体诊所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旦接诊腹泻病人应立即转诊至综合医院检测治疗。四、加强预防控制措施。加大食品卫生执法力度,确保饮食安全。做好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监测与救治水平。开展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加强督导,促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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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
预防接种制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
徐爱国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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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的国家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
徐爱国教授

一, 国家责任

卫生医疗关系的法律属性,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医疗行政管理,通说是属于行政法。医患关系,通说是属于私法,或者合同法或者侵权行为法。药品和器械生产销售,大体归为民商法。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障法。所以,医事法是一个综合的法律部门,同时有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内容。不同次分领域,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传染病防治法,以国家和政府为主导,当属公法领域。

在《传染病防治法》总则部分,法律开宗明义地提及了国家的责任。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除了一般性地规定了国家在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主导地位外,法律还提到了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的义务,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国际合作的义务(第八条),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九条)和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第十条)的义务。

二,政府职责

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存在,国家职责的履行,还得需要对应的国家机关。在传染病防治方面,这个机关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和下属的卫生行政部门。《传染病防治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这里用的是“领导”一词。“领导”之下,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配置有不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同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履职的活动不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也有对应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做过行政诉讼的被告。湖南桃江2018年曾经发生过肺结核公共卫生事件,数名患者于1月20日向原国家卫计委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2017年10月,湖南省卫计委向国家卫计委报告的桃江四中肺结核疫情(确诊和疑似各多少病例)”的政府信息。2月11日,原国家卫计委作出告知书,以患者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建议申请人向湖南省卫计委咨询,拒绝公开上述政府信息。患者各自状告国家卫健委,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国家卫计委拒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公开2017年10月湖南省卫计委向原国家卫计委报告的桃江四中肺结核疫情(确诊和疑似各多少病例)的政府信息。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则辩称,政府信息是政府机关在履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政府信息原则上由制作机关负责公开。本案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是国家卫健委,而是原湖南卫计委。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被告称,本案中,原告请求公开的信息是“2017年10月,湖南省卫计委向国家卫计委报告的桃江四中肺结核疫情(确诊和疑似各多少病例)”。该信息是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作产生的相关信息,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疫情信息。被告只搜集、汇总和公布全国疫情信息。因此,被告不是湖南地方疫情信息的公开主体。地方信息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湖南省卫计委向原国家卫计委报送的疫情信息,湖南省卫计委是前述信息的公开义务机关。故原国家卫计委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其向湖南省卫计委咨询并无不当。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之案例二则

其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8日接到投诉人举报,称其家饮用水不合格。卫计委依法对广西钦州矿务局水厂大井黄华垌厂区进行检查。卫计委调查核实:该水厂有两个厂区,其中制水车间位于钦南区久隆镇高桥村委官垌村,水源水经混凝沉淀、过滤处理(无水质消毒)后加压经管道送到该水厂钦北区大井黄华垌厂区蓄水池。再经储存、加压(无水质消毒)后,通过管道向用户供应。

执法人员对该厂区蓄水池进水管水、蓄水池水和投诉人家中自来水进行无菌采样,委托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检测报告书显示:该水厂黄华垌厂区蓄水池进水管水肉眼可见物、二氧化氯、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蓄水池水二氧化氯、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居民饮用水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存在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疾病传播、流行的危险。

广西钦州矿务局对该检测结果无异。卫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钦北卫水罚〔20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广西钦州矿务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矿务局在法定的复议和起诉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卫计委于2018年4月25日向矿务局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矿务局仍不履行义务。卫计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罚款20000元并加处罚款20000元共计400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钦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法院准予强制执行钦北卫水罚〔20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广西钦州矿务局作出的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合计40000元。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其二,原告儿子因患手足口病于2014年3月10日至14日晚间在浙江宁海县第一医院急诊就诊,期间宁海县第一医院未对原告儿子实行分诊,在输液时也未将其引导至手足口病输液专区。

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宁海县卫生局提交了《关于宁海县第一医院急诊未对手足口病患者分诊及输液未隔离的举报信》。2014年3月27日,宁海县卫生局调查后作出的《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医院整改,未对宁海县第一医院作出任何行政处分。原告对卫生局的处理意见不满,将卫生局告到法庭。

原告称,宁海县第一医院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依照法律,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制度。但宁海县卫生局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宁海县第一医院作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警告等行政处罚。原告故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卫生局未履行法定行政监管职责,责令其限时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卫生局认为,原告举报事项属于预检、分诊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为督促宁海县第一医院加强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被告卫生局向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了相关整改意见。被告卫生局于2014年3月25日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邮寄给原告,告知其处理结果。

2014年4月18日,被告卫生局对宁海县第一医院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宁海县第一医院已按意见书的要求予以落实。被告根据调取的相关资料和检查的情况,认为宁海县第一医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所列情形,故不能适用该法条对其进行处罚。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被告宁海县卫生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宁海县卫生局在接到原告对宁海县第一医院的举报后,于当日受理,并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调取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对宁海县第一医院在实施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况向其发出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将此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了原告,事后又对宁海县第一医院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被告宁海县卫生局已履行了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法院认为,被告宁海县卫生局提供了证据,证明宁海县第一医院已确定了专门的部门及人员负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并建立了包括预检、分诊制度在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度,虽在具体实施预检、分诊制度中存在不规范情况,但已进行了整改,其行为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中所规定的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情形。最后,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主体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还为其他相关主体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典型的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医学院。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医学院校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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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的分类与调整
北京大学法学院
徐爱国教授

一、法定分类

《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原则是第2条的规定,“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3条将传染病分为三类: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二、立法和修法过程中的分类调整

从立法和修法的角度,对传染病分类予以调整,性质上不同于既定法律框架下的行政调整。传染病分类与预防控制的分离,是传染病防治法的特殊规定。这样可以保证传染病基本法律的持续性,通过灵活的行政方式处理突发的事件,分类不变,措施加强或者减弱因疫情不同不断调整。

《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在地方政府层面,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004年,“非典”疫情暴发后,4月8日,卫生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将“非典”列入法定传染病范围。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同理,需要解除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立法和法律的修改,则是根本上改变法律的规定。典型的修法,是2004年《传染病防治法》对1989年版本的修订。修改后的《传染病防治法》改变了部分传染病的级别。其中,将原来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艾滋病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将原来丙类传染病中的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将原来乙类传染病中的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调整为丙类传染病。行政性的政策性调整,变成了新的法律规则。

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整了部分法定传染病的病种。10月28日,卫计委发文,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最新近的调整,是今年新冠病毒的暴发。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l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传染病分类的司法应用

传染病分类其实也是一种法律上的标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判定当事人行为法律责任的时候,传染病的种类决定了相应的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我们可以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考察

按照《婚姻法》,为了保障人口的质量,有些患有传染病的病人,其结婚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所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看一个案例,原告和被告于2014年初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在家中发现被告藏匿的一本病历,翻看得知被告已经染上淋病。被告承认患病并有意隐瞒原告的事实,之后承诺积极治疗。经多次治疗,病情反复无法治愈。2016年4月11日,被告经检查病情有所加重。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淋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被告在结婚登记前就查出患有淋病,婚后又长时间治疗无果,病情有所恶化,原告已身心俱疲。自原告和被告登记结婚以来,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已无感情可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不否认原告的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婚前患有淋病,婚后尚未治愈,其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九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郑某与被告宋某的婚姻无效。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方面,传染病与认定工伤有直接的关系。看这个案件,张某系长沙矿山公司的工程师。2015年6月23日,被派往非洲利比里亚出差。2015年7月24日,张某因发热、呕吐、寒战,通过疟疾试纸测试,诊断为疟疾。最后被诊断为:疟疾、伤寒、严重贫血、败血症、尿路感染、血管内溶血、肾功能衰竭。2015年9月6日,张某与长沙矿山公司共同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认为张某患上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以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理由是,疟疾为乙类传染病,属于疾病,而不是《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职业病的范畴,应不予视同工伤的辨称意见。张某向市人社局告至法院。

法院引用劳社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非典型肺炎,可视同工伤。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职工患血吸虫病享受工伤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典型肺炎、血吸虫病、疟疾同属于乙类传染病,根据我国行政法合理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时,应当坚持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不能区别对待。

最后,法院撤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责成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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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
最高法院发布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选
北京大学法学院
徐爱国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全国各级司法机关跟进,为抗疫保驾护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系列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发布系列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现将202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10个典型案例抄录如下。其中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妨害防疫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杀害防疫人员,冒充防疫人员实施抢劫,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利用疫情实施诈骗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
   
  
案例1: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火车从山东济宁前往湖北武昌打工。2020年1月9日,田某某乘坐火车辗转湖北荆州、汉口、河南商丘等地后,返回山东成武县大田集镇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镇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炎。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旅居史,田某某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谎称从石家庄返回家中。1月23日,田某某到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其仍故意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被收治于该院呼吸内科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在医护人员得知其有汉口旅居史再次询问时,仍予以否认,在被诊断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转入感染科隔离治疗过程中,不予配合并要求出院。1月26日,田某某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因田某某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从武昌、汉口返乡的事实,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离观察。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报告武汉旅居史,却故意隐瞒,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37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3月1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2020年2月5日,云南省红河县石头寨乡根据上级安排,在该乡么索村委会通往阿扎河乡洛孟村委会之间设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开展疫情防控和监测工作,对往来车辆及人员进行信息登记、监测和防疫宣传。2月6日11时许,马某某驾车载么索村委会村民马某龙(另案处理)等人经过么索村委会疫情防控卡点,到洛孟村委会村民马某光(另案处理)家吃饭喝酒,之后马某某驾车搭载马某龙等人准备到马某龙家KTV唱歌。18时20分许,当车辆行至么索村委会疫情防控卡点时,马某龙下车搬除卡点路障,并与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马某某因对卡点工作人员张某某(红河县财政局下派扶贫干部,殁年39岁)持手机拍摄取证的行为不满,遂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张某某胸腹部连续捅刺,又向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人员李某某(红河县石头寨乡干部,殁年50岁)腹部捅刺,致张某某、李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因被单刃锐器刺击胸腹部致胸腹腔多脏器破裂急性出血死亡;李某某系因被单刃锐器刺击腹部致肝脏破裂出血死亡。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无视国家法律和疫情防控秩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马某某在疫情期间杀害两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马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马某某虽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于2020年3月1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3:2020年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业某某经事先踩点,携带水果刀、透明胶带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某小区,冒充疫情防控人员,以登记疫情为由骗得小区住户赵某某(被害人,女)打开房门。业某某闯入室内,采取胶带捆绑、持刀威胁等方式向赵某某强行索要8000元。赵某某被迫通过微信向他人借款2000元,后通过支付宝将2000元转入业某某的赌博游戏账户内。业某某威胁赵某某不准报警后逃离现场。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业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冒充疫情防控人员,骗开小区住户房门,持刀入户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从严惩处。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3月4日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业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案例4: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暂住地内,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微信号,并将聊天记录截图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紧急应对措施。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5: 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间,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其有稳定的医用一次性口罩、N95口罩来源,通过微信兜售口罩,将收到的货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等。在被害人催要口罩时,赵某某采取给被害人寄送零食的方式拖延,随后变更手机号码、微信等联系方式,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赵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周某、王某等人口罩款合计34.18万余元。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利用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赵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销售疫情防护用品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据此,于2020年2月25日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案例6: 2020年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蒋某经预谋打印虚假宣传材料3000份,在北京市西城区多地张贴、散发,假借“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之名,以“为抗击新冠肺炎募捐”为由,谎称已联系到口罩等物资的购买渠道,欲欺骗他人向孙某某微信账户转募捐款。当日16时许,孙某某、蒋某到案。截至案发,尚无钱款转入孙某某微信账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冒慈善机构的名义,以赈灾募捐为由,欲骗取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孙某某、蒋某假借抗疫之名,实施诈骗行为,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孙某某、蒋某已着手实施诈骗,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7: 2020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驾车载其舅父和胞兄途经湖北省崇阳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金塘镇寒泉村疫情检测点时,工作人员要求叶某等人检测体温。叶某等人拒绝检测,辱骂工作人员并用车辆堵住检测点,后经人劝导移开,工作人员报警。当日18时许,崇阳县公安局金塘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带领民警万某、辅警姜某等人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叶某拒绝并用拳头殴打张某某、姜某等人,其亲属亦撕扯、推搡民警,阻碍民警依法传唤叶某。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姜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叶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情节,于2020年2月10日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8: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未戴口罩至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卫生院探望其住院的父亲。因值班医生周某某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其在正在使用的输氧病房内抽烟,唐某某心生不满,与周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殴打周某某头面部及颈部,并致周某某衣物损坏。后唐某某又先后殴打前来劝阻的医生王某某、群众姚某某和唐某。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和姚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医院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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