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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福利】德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德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王泓
2011-8-17
    
        前言
      德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我国计算方法不大相同,他们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但也有单身纳税人。德国政府认为,家庭是建立强大德国的重要基石,税收用于补助家庭,特别是对孩子的补助尤为突出。所以德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围绕他们国家的人文理念展开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一、德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德国法律对个人所得税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凡是在德国工作的居民,无论你是德国人还是外国籍的居民,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收入越高,纳税比率就越高。
对于低收入的人还有一个免税最低额,低于这个数额,就可以不用纳税。这个免税最低额是由德国联邦政府制定,每年都有一定的变化,不是千篇一律。
      2007 年的对于单身纳税人的免税最低额是 7664欧元,夫妻俩人的加倍。
其纳税比率是按 500 欧元为一个单位计算的,即每多出 500 欧元的收入,其缴纳比率都和前面的不一样,最低 15% ,最高 42% 。纳税比率是由经济专家确定的,计算复杂,需要考虑许多因素,而且这个比例也是德国联邦政府规定的。
      如果一个居住在德国的单身居民,2007 年需缴税的年收入总额为 8000 欧元,2007 年单身居民的免税最低额是 7664 欧元,那么这 7664 欧元是免税的,而比 7664 欧元多出来的336 欧元则需纳税。
联邦政府规定,这 336 欧元的税率是 15% ,就是说 336 欧元的15%要纳税,共 50.40 欧元。假如需纳税的年收入是 8500 欧元,那么他应该纳税的部分是 8500 欧元减去免税最低额的7664 欧元,多出的 836 欧元需纳税,税率是15% ,而8000 欧元到 8500 欧元之间的这500 欧元的税率,按照政府规定也是 15% ,即缴税总额是 836 欧元的 15% ,共 125.40 欧元。
      如果需纳税的年收入是 9000 欧元,也就是说他要缴纳的收入总额是 9000 欧元减去 7664欧元后的 1336 欧元,这 1336 欧元中的 836 欧元要缴税的总额和前面的事例一样,共125.40 欧元。而从 8500 欧元到 9000 欧元的这 500 欧元的税率就不再是 15% ,而是提高到 16.5%, 这同样是联邦政府规定的, 即要缴纳 82.50 欧元的税。
总和是125.40+82.50= 207.90 欧元。
       纳税的比率随着工资的增多而提高。比如,个人需纳税的年收入是 52500 欧元,纳税比率就达到了最高值的 42% 。 即从 52000 到 52500 的这 500 欧元收入中,其中 42% 要缴个人所得税,即 210 欧元。之后这个纳税比率就稳定在这个数值上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年收入是需要缴税的年( Zuversteuerndes Einkommen ),不是毛收入( Bruttoeinkommen )。 毛收入减去可以用来退税的支出( Absetzbare Ausgaben )就是需纳税的年收入。 比如上面提到的第三种事例,如果他突然发现计算有误,有 500 欧元以退税的支出忘记计算在内了,那么他需缴税的年收入就变成了 8500 欧元,这部分( 从8500 欧元到 9000 欧元之间的 500 欧元 ) 的个人所得税,即 82.50 欧元就不用缴了,这就是所谓的"退税"。 如果上面提到的第四种事例中发现他也有 500 欧元可以退税的支出忘记计算在内,那么他需缴纳的年收入就降低了 500 欧元,变成了52000 欧元。他就可以少缴 210 欧元。 因此可见,同样 500 欧元,因为收入不同,少缴的税也大不相同。挣得多,那么同样金额,能退回的税就多。
二、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在纳税申报方面,德国税收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收入数额、应纳税额都由纳税人自己填报,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使得人们逃税漏税的机会成本很高。如果被查出来偷逃税款的话,将面临严重的经济处罚,甚至要负刑事责任。每个人都有一个类似于身份证号码的税号,每年5 月31 日以前,个人应把财税局统一印制发放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上交到居住地所属的财税局,财税局审核后,一般在收到申报表的一个月后,寄给纳税人所得税结算通知书。所得税征收的技术计算较复杂,每年的税务法规也在不断变化。
此外,德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总核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但对工资、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所得,则采用预提法进行来源课税。
三、德国的《 家庭促进法》
      德国政府认为,家庭是建立强大德国的重要基石。所以,在实施2000 税改方案的同时,德国政府还通过了《 家庭促进法》,对家庭进行补助。主要手段是增加儿童补助金和提高儿童开支免税额度,即对孩子的基本生存费用和扶养、教育费用给以一定额度的免税。从2002 年开始,一个家庭的头三个孩子都可以得到每人每月154 欧元的儿童补助,之后的每个孩子可以得到179 欧元的补助。通过这项措施,近三年来,对有两个孩子的家庭每年的收入提高了近1000 欧元。另外,孩子基本生存开支的免税额提高到3648 欧元,每个孩子的教育开支的免征额提高到2160 欧元,从2002 年起,每年每个孩子费用开支的免税额总计达5808 欧元。增加儿童补助和提高儿童开支免税额度两项措施使得德国政府每年少收入58 亿欧元的税金。通过这一措施,联邦政府结束了几十年来不利家庭发展的,违反宪法宗旨的税收规定。今后,改善有利于家庭的框架条件将放在中心的位置。
      以上是德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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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福利】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王泓
2011-8-16
    
         前言
       目前德国出生率较低,人口自然增长率是负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科技的发达、医疗条件的改善,人的预期寿命在不断增长,社会人口趋向老龄化。据估计,到2030 年大约2 个劳动者供养1 个退休人员。同时在欧洲统一进程中,由于德国生活水平较高,赴德定居者增加,这必然也会增加一部分新的社会保障支出。因此,德国面临着继续维持原来社会保障水平的要求,同时条件又不允许对日渐减少的劳动力提高税收、多交社会保障费用的困难,对现有社会保障体系进行适当改革势在必行。
一、德国养老保险体系
      德国养老保险体系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自愿保险等多种形式组成。德国的养老保险较全面地规定了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资金来源、缴费标准和筹集方法等。根据法律,德国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
      2004 年,雇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其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19.5%,由雇员自己和雇主各负担一半(原西德地区雇员的月工资收入限额上限为5150 欧元,原东德地区的上限为4350 欧元)。超过上限部分的月收入不再交纳养老保险费。
      法定养老保险起源于俾斯麦时期的“自助资助”模式。规定养老保险费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并主要由雇主和雇员承担,国家只作一定的补贴。这一模式是典型的收入关联年金计划。在这种年金计划下,缴费和津贴的多少与个人的工资水平直接相关,通常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就业年限、交费期限、收入替代率及调节系数等基本要素确定,并侧重体现收入关联和收入再分配的特征。目前,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从业人员的90%,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
三、德国法定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所有的投保人都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有两个渠道,一个是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这是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另一个是国家财政补贴。每年获得国家财政补贴的数额占养老保险费的五分之一。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但最高不超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德国政府计划,到2030 年法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将由目前的19.5%提高至22%,到2020 年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占工资的比例由现在的平均53%降为46%,到2030 年进一步降至43%。
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已成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大重要支柱。与法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补充养老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行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以及减轻国家养老负担压力的需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越来越受政府的关注。在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对劳动力的覆盖率高达65%,它是养老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并得到法律的支持。
      筹资方式、组织形式、款额及受保人均可自由选择。尽管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属于自愿性养老保险,并由私人公司经营,但政府并非完全放手不管,而是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为了防止雇主因宣布破产而无法支付养老金的风险,德国设立了雇主组织的养老保险基金会作为担保机构,规定开办企业养老保险的雇主有义务向担保机构投保,如果企业破产导致无法支付本企业的补充养老金,则由该基金会支付。
五、自愿保险的对象
      自愿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医生、牙医、药剂师、律师等。
六、国家终身雇佣人员有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
      公务员和法官是国家终身雇佣人员,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有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
五、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自谋职业的农业人员有独立的“农民养老保险”。
      上世纪70 年代,随着德国加入欧盟及受欧盟的相关政策规定的影响,农民的退休年龄从65 岁降低到了55 岁,等于农民提前放弃了土地生产,同时失去了生活收入来源,因此,政府会额外付给农民一笔养老金。该模式的实施仍然依赖于政府大量的财力投入。政府对于退休农民养老金的支付,是根据农民的收入决定的。由于收入是绝对数,所以需要支付的养老保险金也有固定的上限。德国现行的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是“付多少,用多少”的模式,即由年轻人出钱,老年人享用的一种方式。但是随着人口出生率的不断降低和老龄化趋势的增强,由年轻人提供的这笔资金已经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需要政府拿出一部分钱来弥补其差额。因此,这种模式已经成为一种不断消耗公共资源的模式,并且由于中央政府对这个模式的投入严重不足,致使大部分退休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目前,德国仍在寻求一种最合理的农民养老保险模式。
六、德国养老保险支付
      目前,德国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所支付养老金的比例大约分别为70%、20%和10%。德国政府希望,私人养老保险支付的养老金近期能提高到整个养老金的15%,中远期达到25%至30%。这样,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将有望从现在的补充地位逐步提升到与法定养老保险相近的支柱地位。德国的养老保险不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度,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收统支,现收现支。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按照一个特定的、公开的公式计算,每个人都可能不同,主要由投保时的工作收入决定。德国以特定的公式计算出每个人不同的分值和折扣系数;国家则主要根据居民的消费水平和物价上涨率,每年确定一次各个分值对应的养老金金额。
      2002 年,德国颁布新法律,规定企业职工有权利要求雇主将一部分工资或者节假日奖金变成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组织形式及受保人等均可自由选择。
七、德国失业保险管理机构
      德国的《就业促进法》中,对失业的定义是,雇员被解除就业关系,或者从事短暂就业(雇员在法律的意义上是指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并享受工资待遇的人,短暂就业是指周工作时间少于18 小时)。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包括: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破产补偿、缩短工时补贴等。
      1、现行的失业保险机构
德国的失业保险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它负责失业保险、失业救济和其它各项资金(如破产补助金和缩短工时补贴)的发放、管理。这个机构的结构一般由五个单位组成。失业保险科。该科下设三个组,基本任务是负责管理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以及在职培训和转业培训资金。就业促进资金管理科。这个科主要负责冬季建筑补助金、破产补助金、老年提前退休金、缩短工时补贴、职业培训促进补贴等。儿童基金科。它受政府委托对儿童基金进行管理,负责审批和发放儿童基金。非法就业监督科。主要工作受理各种关于违法就业的投诉,检查各种违法就业行为。所谓非法就业主要是指,没有工作许可的就业、不纳税的就业、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在享受各种社会保险的同时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没有进行申报的就业。调节科。主要接受企业、劳动者反映的一些问题,处理一些违规的工作人员,代表劳动局到劳动法院处理法律纠纷。
      2.2000 年以后的德国失业保险机构
      在德国,失业保险工作和职业介绍工作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按照新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德国目前正在酝酿劳动机构改革,出台了一个名叫“2000 年联邦劳动局”的计划。这一改革计划核心就是把失业保险合并到职业介绍部门,将职业介绍员和失业保险工作者组成一个工作队。这样可以方便失业者求职和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将使失业保险更多地发挥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八、德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德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上是作为一种法律的义务,由每个雇主和雇员缴纳。但也有例外,即有些人员是可以免交失业保险费的。《就业促进法》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社会法律及失业保险工作的具体情况,对什么人应该交纳失业保险费和什么人无需交纳保险费都做明确的规定。根据《就业促进法》,以下人员必须交纳失业保险费:除法律有特殊规定之外的所有雇员、义务兵、学徒、在残疾人学校参加培训的年青人、家庭手工业者、海员、领取医疗保险金的人;按照法律规定,以下人员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政府
      官员、法官、职业军人、神职人员、短暂就业者、假期打工的大中学生、65 岁以上的人、失去工作能力的人、长期不能被职业介绍的人、临时工作的人、进修的外国人。德国的《就业促进法》规定,雇主和雇员有义务向劳动局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是全部工作总额的6.5%,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失业状况作相应调整,变化的趋势是逐年增加。德国的失业保险基金是通过雇主代交来筹集的。雇主每月将自己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雇员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一并划拨给医疗保险机构,再由医疗保险机构划给劳动局。
      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按照德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最基本条件有五项:
     (1)必须是失业人员。
     (2)必须到劳动局进行失业登记。
     (3)必须提出申请,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必须接受职业介绍。
      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失业者想得到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济金,那么他必须接受职业介绍员介绍的“合适的职业”。对什么是“合适的职业”,《就业促进法》授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专项法规进行规定。概括地说,“合适的职业”就是失业者可以从事的、法律又允许、劳动力市场又需要的职业。也包括“合适的职业培训”。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的失业者必须定期到负责他的职业介绍员那里去报到,去外地旅行前必须到职业介绍员那里去请假。
     (5)必须具有“候补资格”。
      所谓候补资格就是说,失业者必须在失业前的一定时期内从事某项工作,并履行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即在失业前的3 年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少于一年。由于德国劳动者的就业变动性较大,就业形式和类别比较复杂,德国《就促进法》对就业时间的开始、中断、结束都做了一系列规定。如,第二次失业时以前曾计算过的年限不再计算等等。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就业促进法》规定,如果失业者具备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就可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最少期限为78 天,即13 周(德国的失业保险金按周发放,每周发放时间为6 天),最长时间为832 天。德国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定了两个参数,一是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的工作年限,二是年龄。就业时间长,年龄较大的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相对要多,因此享受待遇的期限理应长些。按照规定,当一个失业者在自己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之内重新就业,那么在今后7 年之内一旦他再次失业,还可以将原来应享受而未享受的期限加上。但两次享受期限相加,不能超过按照规定所应享受的最多的天数。同时,在享受期限上,德国还做了相应的扣除期限的规定,即当失业者由于自身过失而被扣除失业保险金时,也要相应缩短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4.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德国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纯工资,二是有无孩子。纯工资的多少依据税收等级来计算。德国的就业者必须纳税,但纳税等级不同(依据其工资收入和赡养人口,共分6 级)。有无孩子对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多少影响极大。如果有至少一个18 岁以下的孩子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是纯工资的67%,没有孩子的待遇是60%。德国的《就业促进法》对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标准做了很多、很详细的规定,如怎样认定纳税等级、如何计算纯工资等等。德联邦劳动总局设计了一个详细的表格,失业前的收入与失业后应该得到多少失业保险金一目了然。
      5.额外收入的扣除。
      德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失业者在失业期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每周18 小时。同时规定,当失业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时,要从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中扣除一部分额外收入。所谓额外收入就是指失业期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而获得的收入。其扣除方法不是简单地从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中减去所有的额外收入,而是规定了一套非常严格的标准和操作程序。总原则是失业保险金加上额外收入不能超过原纯工资的80%。德国对申报额外收入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除了要求失业者必须自觉申报外,还要求企业必须对在本企业中非全日制就业情况进行申报,同时填写收入证明。
      6.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取消。按照一般的条件,一些失业者是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但他们又由于法律上规定的一些特定的条件,在一定的时间内,这种资格又被取消了。按照《就业促进法》,在下列情况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被取消:
     (1)享受工资或有权依法要求工资期间。
在德国,就业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们之间的区别对失业保险的影响很大。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失去了就业关系就等于失业,而按照劳资协议的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失业者虽然失去了就业关系,但仍然与雇主存在着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失业者有权向雇主要求工资,直到劳动关系解除为止。因此这段时间内,失业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这就象我们的下岗职工,虽然他们失去了就业关系,但他们还与企业保持着劳动关系,企业还负责他们的基本生活,所以不能享受失业救济一样。
      (2)享受休假补助期间。
按照德国劳资协议的规定,劳动者是可以带薪休假的。如果失业者在失业前,由于各种原因而没有休成,那么在其失业后雇主必须为此进行补偿。雇主须按失业者失业前应享受的假期发给工资。在此期间,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是被取消的。
     (3)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期间。
      德国的法律规定,一个人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以上的,具有工资替代作用的社会保险待遇。当失业者享受以下社会保险待遇期间,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就要被取消:职业培训补助金、残废人职业培训救济金、医疗保险金、护理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按照孕产妇保护法所规定的特殊补助、提前退休金、其他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金。
      7.失业保险的封锁期。
      在一定的时期内,由于失业者自身的过失,劳动局拒绝发给他所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这就叫“失业保险的封锁期”。按照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失业者进入“封锁期”。
     (1)因为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而被解雇。
     (2)没有充足的理由自己解除了劳动关系。
     (3)为了达到被雇主解雇的目的,而明知故犯,导致被雇主解雇。
     (4)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员介绍的合适的工作。
     (5)没有重要的理由而中断劳动局为其安排的职业培训,或由于自身过失被培训单位除名。德国的《就业促进法》规定,封锁期最少为6 周,最长为12 周。相应的如果某人进入了封锁期,他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就要缩短。在德国还有一种因报到延误,而被扣减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德国的《就业促进法》规定,凡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者,必须按照要求定期(一般3 个月)到职业介绍员那里报到。如果失业者没有正当理由而延误报到,就进入“报到延误期”,按照法律规定将减少其两周的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和扣除两周的失业保险金。在“报道延误期”内,失业者还不到职业介绍员那儿报到,就要加重处罚,享受期限就要被减少6 周。

九、德国失业救济金管理
      在德国,失业保险中有两种基金: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对失业保险起着补充作用,它也是一种工资的替代物。失业救济的目的在于使那些无权享受或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者得到失业保护。
      按照法律规定,失业救济是联邦政府的职责。因此,它的资金来源是联邦政府从税收收入中拨付。联邦政府将这项任务交给联邦劳动局,由联邦劳动局具体实施这项工作。德国的失业救济不同于社会救济。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失业救济是工资的替代物,而社会救济不是;失业救济由联邦政府出资,社会救济由城市政府出资;只有失业者才能享受失业救济,而所有的人都可以申请社会救济。
      在失业保险之外设立失业救济目的在于:
      一是出于政治考虑,通过失业救济来保护所有的失业者以保持社会稳定;
      二是从保护本国经济发展出发,通过失业救济使那些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保持一定的购买力;
      三是通过保护失业者使人力资源得到保护。
      1.享受失业救济的条件。
      一般条件:一个人如果想获得失业救济,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是失业者;在劳动局进行了失业登记;提出了失业救济申请;接受职业介绍。与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相比,这里少了一个前提,即失业前三年内累计从事一年以上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就业。
      特殊条件:除了上述四个条件外,符合以下条件,亦可享受失业救济。失业者无权享受失业保险;失业者没有维持生活的经济来源;在过去的一年里至少有一年的身份是雇员;在过去的一年内至少享受过一天的失业保险或类似的保险金;在过去的一年内至少从事过150 天就业活动;过去是公务员、法官、军人、义务兵或警察;在过去的一年内因受伤或因病而致残。
      2.失业救济金领取的期限。
      领取失业救济的期限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前享受过失业保险,现在享受期已满,但又没有重新就业。在这种情况下,失业者便可以享受连续性失业救济,这种失业救济没有时间限制。另一种情况是,以前没有缴纳过失业保险费,无权享受失业保险,现在由于各种原因(主要是因为受到法律制裁)而失业了,如公务员、法官等。这种情况下可以享受期限为312 天的失业救济。
      3.失业救济的标准。
      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低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与失业保险一样失业救济的标准亦因有无孩子而有较大区别。有孩子标准为纯工资的57%,没有孩子为53%。
十、享受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待遇者的义务。
      在德国,享受失业保险或失业救济待遇期间,失业者必须承担一些义务。
      主要有:
      1.报到义务。德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在享受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期间,失业者必须亲自到职业介绍员或劳动局或心理咨询专家处报到。
      2.接受就业咨询的义务。由于有些失业者再就业困难,需要通过就业咨询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并通过提供咨询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劳动局要求失业者在享受失业保险或失业救济期间,必须按照劳动局要求其参加就业咨询。
      3.将社会保险证明和工资税卡交留劳动局的义务。按照德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局在接受失业者失业保险或失业救济申请时,申请者必须提供社会保险号码和工资税卡。以便劳动局掌握其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情况以及其纳税等级。德国的法律规定,一个人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以上的社会保险,所以在享受一种保险时必须将他的有关证件留在相应的管理机构。另外,在德国必须有工资税卡,否则就意味着打黑工。税卡由劳动局保留主要是防止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又到其他地方打黑工。
      4.与管理机构合作的义务。《就业促进法》规定,失业者在申请、享受失业保险或失业救济期间,一旦在享受条件方面发生了变化,就应立即向劳动局报告,否则,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济金就要部分或全部扣除。
      5.赔偿义务。法律规定,当失业不正当地获得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济金,一经查实必须退回。
十一、雇主在失业保险方面的义务
      除了承担为雇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外,雇主在失业保险方面还有以下义务:
      1.通报的义务。法律规定雇主必须向劳动局通告下列情况:雇员姓名、国籍的变化;雇员就业的起止日期、就业中断、劳动关系解除;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变化、雇员医疗保险方面的变化;雇员接受职业培训的起止日期;工作地域的变化、岗位变化;为雇员增加工资、一次性支付工资、工资支付中断情况。
     每年的12 月31 日,雇主必须将雇员的下列情况向劳动局通报:雇员的姓名、国籍、出生日期、社会保险号码、企业号码、就业领域、经常性工作岗位、交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雇主还必须把企业经营的变化情况和解雇雇员的情况及时向劳动局通报。
      2.填写工作证明的义务。法律规定,失业者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必须提交工作证明,工作证明由雇主填写。工作证明的主要内容有:工作的起始日期、工资收入情况、失业原因等等。
      3.补偿的义务。法律规定雇主对拖交或少交的失业保险费必须进行补偿。
十二、享受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待遇期间的医疗、护理、事故和养老保险问题
      按照德国的法律规定,在享受失业保险或失业救济期间,便自动享受医疗和护理保险,但保险单位必须是公立的医疗保险机构、企业的医疗保险机构等,劳动局为其缴纳保险费用。失业者在失业期间,如果出现了受伤事故,并到劳动局指定医生处检查治疗,所发生费用由劳动局承担。如果失业者失业前是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失业期间劳动局要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以上是德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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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个人所得税及各种保险费用缴纳比例
王泓
2011-8-16

一、全年个人所得税缴纳比例及等级
     个人所得税税缴纳比例 从 0——42 %不等。
     1.全年总收入不超过7664 欧元的部分 0%;
     2.全年总收入超过7665 欧元至12739 欧元的部分15.00—23.97%;
     3.全年总收入超过12740 欧元至52151 欧元的部分23.97—42.00%;
     4.全年总收入超过52151 欧元的部分42.00%。
二、各种保险缴纳费用占工资总额的比例
     个人与单位缴纳比例各占50%
         1. 基本医疗保险   14%—15 %  
             个人缴纳        7%—7.5%      
             单位缴纳        7%—7.5%
         2 .基本护理保险    1%—2%        
             个人缴纳        0.5%—1%    
             单位缴纳        0.5%—1%
         3 .基本养老保险    19.5%            
             个人缴纳        9.75%            
             单位缴纳        9.75%
         4. 失业保险        3%                
             个人缴纳        1.5%                
             单位缴纳        1.5%  
      个人承担各种保险缴纳费用占工资总额的比例:18.75%—19.75%
      单位承担各种保险缴纳费用占工资总额的比例:18.75%—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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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医改】德国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
王泓
2011-8-15

       前言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它一直坚持推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表现在医疗保险上亦是如此,德国实行的是一种强制性的、以社会健康保险为主、辅之以商业保险的医疗保险制度,这种强制性的社会健康保险制度覆盖了德国91% 的人口,加之商业保险的作用,德国整个健康保险制度为其99.8 %的人口提供了医疗保障。
一、医疗总体概况
      德国政府在医疗保险领域中作用很大,主要表现在协调各方利益和控制保健费用方面,但其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上采取的是一种统一制度、分散管理、鼓励竞争的管理体制(德国的社会健康保险制度由1300 个财务上独立、自我管理的疾病基金组成) 强调社会团结互助,政府不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具体操作。国家也没有统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设计制度和制定相关法律,担当中介及进行仲裁,处理各方面的利益矛盾。德国的健康保险走的是一条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道路,这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基本理念是一致的。

二、医疗保险特点
      作为世界上四大保险模式之一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代表,德国医疗保险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法定保险(强制)为主、私人保险(自愿)为辅的德国医疗保险体系 德国奉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政经制度,该政经制度要求国家在尽可能只给予必要干预的前提下,保障个人首创性的自由发挥和私有财产基本权利,同时个体必须服从于社会责任,国家必须发挥在市场经济中的主要调节任务。德国医疗保险体系是以法定保险为主体,同时,为体现多元化原则,私人保险也是德国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德国,公民就业后可视其经济收入多少,自由地在法定的社会医疗保险和私人保险之间进行选择。同时,公民也可在参加法定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私人保险所提供的补偿保险险种。而在法定和私人保险间进行选择所依据的个人收入标准,则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并适时加以调整,以保障法定保险在医疗保险中的主导地位。德国的私人保险公司由于属于国家私法管辖范畴,因此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在运作上更具市场化的特征,如最基本的市场价位作为原则,体现在通过对个体进行风险评估来确定每个参保人的保费,以缴纳保险费的多少来确定医疗保险范围等等。

三、医疗保障水平
      由社会经济水平决定的高保障的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服务体系 德国是世界上领先的工业化国家之一。由于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在倡导建立社会福利国家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原则下,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项目和内容非常繁多和广泛,德国医疗保险可称得上几乎涵盖所有医疗服务的综合系统。德国共有2300 多个医院,计60 多万张病床,以及1000 多个预防和康复机构。其中由政府或者公益性组织如教会承办的医院,其床位数占总数的80—90%,其余由私人企业经营,而参加法定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其家属和未成年人)在患病时,不管其当时经济状况如何,都可以得到及时、免费或几乎免费的治疗,就诊时一般毋须支付现金。
      同时病人有权自由选择开业医师和专科医师,并可在开业医师的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住院的医院。在德国,公民不管参保哪一个医疗保险基金组织,都能享受法定医疗保险服务。筹资讲究公平、支付追求效益的德国医疗保险资金动作体系 公平和效率的结合在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和支付体系中得到充分体现,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凡不符合参加私人保险者必须强制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保险基金组织不得对投保人进行风险选择(包括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和家庭成员数量),而保险费则由雇主和雇员方各承担50 %(退休后由原雇主承担的部分则改由养老基金承担)。医疗保险费一般平均为税前工资额的13.6%左右(各基金组织每年各有差别)。同时德国法律还规定,符合条件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雇员(参保义务人)其家庭和未成年子女可自动成为被保险人,可不另外缴纳保险费即可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服务待遇。此外,因保险基金组织对投保人的无选择权而导致的保费收入畸高畸低,德国1993 年制订的卫生保健法案,规定通过“保险费收入的转移支付制度”予以均衡,以保证各基金组织竞争的公平。 由此可见,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他(她)的经济收入,而享受的医疗保险服务则不以缴纳保险费的高低而有区别,从而使得健康人与患病者、高风险者与低风险者之间、单身者与有家庭者之间、年轻人与年老者之间、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高保费与低保费收入的基金组织之间进行共济互助,从而充分体现社会医疗保险的公平。

四、法定医保体系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社会立法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于1883 年、1884 年和1889 年分别颁布了疾病保险法、意外伤害保险法、伤残老年保险法三项立法。这三项立法对德国。也对世界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经过100 多年的发展,德国一直把社会福利作为国家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国家保护社会弱者,并不断谋求社会公正。在这一国家制度基本原则和遵循“社会市场经济”基本思想指导下,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法制健全、体制完备、互济共助的特点。其包括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伤残保险、护理保险等等。  
      目前,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开支已占GDP 的33.3%以上,其中1/3 的资金用于法定养老保险开支,1/5 以上的资金用于法定医疗保险开支。就医疗保险而言,目前德国医疗保险由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大运行系统构成。公民就业后可视其经济收入多少,在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之间进行选择。同时公民也可以在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私人保险所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在法定和私人保险间进行选择所依据的是个人收入水平。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并适时加以调整。从目前保险市场的占有情况来看,在全国总人口中,90%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分别参保396 家法定医疗保险基金组织。而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的为9%。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各缴费50%,缴费率占工资收入的14—15%(各保险公司缴费比例不尽相同。但平均在14.3%左右)。缴费基数设封顶线和保底线。2001 年封顶线为3350 欧元,保底线为325 欧元,即3350 欧元以上部分不再征缴。而工资性收入低于325 欧元可免除缴费义务。封顶线和保底线由政府每年加以调整。对符合条件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雇员。其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可一起享受医疗保险的各种待遇;而私人医疗保险则是缴一人。保一人,多子女雇员要参加私人医疗保险。则费用要贵得多。由此可见,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主要取决于经济收入,而享受的医疗保险服务则不以缴纳费用的多少而有所不同。这也是他们引以自豪的“高收入帮助低收入,富人帮助穷人,团结互助、社会共济、体现公平”的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宗旨。在倡导建立社会福利国家和社会市场经济原则下,其法定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项目和内容覆盖非常广泛。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家属和未成年人),不管其当时经济状况如何,均可得到及时、免费的治疗,病人可在保险基金组织认定的医院及治疗的范围内自由就诊,并可自由选择开业医师和专科医师。法定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各种预防保健服务、各种医疗服务、各种药品和辅助医疗品、患病(包括不孕)期间的服务或津贴、各种康复性服务、免费或部分免费就诊所需的交通费用等。以联员医疗保险基金会为例,2001年其医疗保险费用支出构成中:住院和急诊占35.4%,门诊占16%,检查为8.4%,药费为15%,各种辅助治疗、材料为7%,疗养、康复为7.4%,病休工资津贴5.3%,管理费为5.5%。
      2004 年之前,德国是将门诊与住院服务严格区别开来的.因而医疗保险也被截然分成两个独立的支付体系。据了解,门诊医疗保险主要使用点数法,即在总额预算下按项目付费,超过门诊总额预算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住院医疗采取总额预算制度下按照平均床日费用支付。预算内容包括:每例保险支付费用、特殊酬金(不安装起搏器)、病例承包补贴三个部分。超过总额预算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承担75%,医院承担25%。住院病人根据参加法定保险或者参加补充私人保险来选择床位和医师。病房床位设置为单人间、两人间和3 张床位一间.其中两张病床一间的床位,每天床位费为80—90 欧元,单人间的床位,每天床位费为100—120 欧元.肿瘤科病人平均日住院费用为330 欧元。

五、德国的护理保险制度
      1994 年德国颁布了护理保险法。护理保险缴费率为1.7%,人住养老院的老人和康复医疗机构的伤残病人所发生的护理费用,均可得到护理保险基金的支付,但享受护理保险需要医师的诊断证明,并有严格的定义和诊断分类。以AXVO 养老院为例,该养老院主要为老人提供养老和医疗护理服务,设有120 张床位。据养老院负责人介绍,人住养老院的老年人有50—60%需要医疗护理服务,同时根据老年人护理的需求,护理被分为3 个等级,护理费用平均每月为3000--5000 欧元,护理保险基金支付40%左右。多元竞争鼓励多元竞争、强调自我管理的德国医疗保险基金运作体系 德国医疗保险基金组织实施的是多元竞争和自我管理,前者是强调了运作体系的外部条件,后者则强调了基金组织的内部环境。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理论主张,政府在市场机制带来不可接受的后果时,可以也应当进行必要的干预,但是政府干预的同时不能否定市场机制。
      因此,即便是政府经办社会医疗保险的基金组织,也应当毫无例外地引入竞争机制。而运作体系中另一原则自我管理原则的提出,除了是经济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外,它还要求公民应当尽可能地参与国家或者公共事务的各项管理和决策,而在医疗保险上则强调除了政府的管理活动外,职工和雇主也负有管理责任。基金组织的自我管理与政府的行政管理相比,其优点在于能更多考虑相关者的利益,直接、清楚地表达对医疗保险的需方要求。同时,自我管理也能更好地评价参与管理群体的管理能力。在自主经营、自我管理和自负盈亏的基础上,鼓励各基金组织开展竞争,这些竞争主要体现在: 一是开放绝大多数医疗保险基金组织,使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选择基金组织。二是鼓励小的、地方性医疗保险基金组织兼并,以发挥规模优势。三是支持以保费的高低作为竞争的主要手段,并以此来评估基金经营的优劣。

六、调控和监督
      以健全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宏观调控和监督检查为主要手段 经过100 多年的发展,德国的法律制度已经是相当完备和健全,并已深刻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各个领域。纵观德国医疗保险制度,无论从历史纵向还是某一时期横向发展的角度看,无不提倡并强化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在德国,政府的管理思路主要是以宏观管理为主,管理重点也是放在加强有关的监督工作上,政府一般不会去参与基金组织的事务工作。而是向如何着重对该市场进行调控和监督方面转化。德国联邦社会保险局则是主要负责直接监督管理隶属于联邦的近180 个医疗保险基金组织(业务跨三个州以上)和所有私人健康保险公司,它从事的监督检查内容有:负责审批法定医疗保险基金组织或者私人公司的设立;审核医疗保险基金组织的章程、服务合同;审核基金组织保费的调整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包括收益;检查基金组织的储备金、不动产投资情况。此外,德国联邦社会保险局的另一非常重要的职能,便是均衡各保险基金组织不同的支付风险。

七、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同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德国医疗保险同样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由于医疗保险注重向参保人提供公平、广泛的医疗保健服务。这种服务往往是出于可以得到而不是必需,导致了医疗保险费用的上涨。同时高科技医疗技术的广泛使用。人口负增长和人口老龄化等因素,已使各大医疗保险基金会组织每年可以取得的医疗保险费的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增长速度。在不考虑缴费基数的前提下,法定医疗保险征缴比例已从30 年前的8%增加到现有的14—15%。医疗保险发生的赤字,2002 年为27 亿欧元.2003 年前三季度赤字为26 亿欧元,劳资双方都觉得应该改革。为此,德国政府于2003 年下半年推出了医疗保险改革方案。
      德国医疗保险改革方案的基本内容:
      一是扩大缴费基数.投保人在缴纳法定医疗保险金时。不仅将工资收入计人缴费基数,其他非工资性收入也同时一并进入。
      二是取消不应由医疗保险支出的项目:如丧葬费、安装假牙费、配戴无形眼镜费等。
      三是住院治疗的费用由原来的9 欧元提高到10 欧元。
      四是建立以家庭医生为中心的护理模式,病人如有不舒服,请家庭医生诊断,然后由家庭医生开移交单。转给专科医生,将门诊与住院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
      五是有生育的家庭护理费用由国家税务局承担,这笔费用通过提高烟草税收等解决。
      为了能使住院医疗服务成本效益更好,同时更有效地控制费用,德国政府先在全国750家医院进行使用总量维持的付费政策试点,政府还从财政l:支持,激励医院志愿参加按病种付费的报销试点。试点结果显示:750 家医院的平均医疗费降低35%。平均住院时间降低30%。
      在此基础上,从2004 年起在令德国强制实施按病种分类收费(DRG Diagnosis Diagnosebezogene Fallgruppen)制度。这种病种分类收费方法借鉴于澳大利亚的疾病分类方法,并ICDl0+0PS-301 分类为基础,结合德国国情实施分类和临床应用。住院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类收费,除了精神病和心理病之外,824 种病例都实行按病种付费制度,特殊病例有特殊病例付费法。新的医疗保险方案经联邦议会于2003 年11 月审议批准,2004 年1月1 日起实施。
     以上是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有助于我们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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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勉】领悟

【自勉】领悟:人生中的一切领悟都以牺牲时间、学习、工作、事业、前途和生活为代价的。如看懂一件事,那是以时间的积累人才慢慢懂事长大的;如看清一件事,那是在学习、工作、事业、前途和生活中长期相处中,以牺牲许多东西为代价才开窍的;如看破一件事,那是在学习、工作、事业、前途和生活中,无数跌跌撞撞为代价才逐步走向理性的;如看透一件事,那是以几乎牺牲了自己的前途为代价才走向成熟的;如看穿一件事,那是以几乎牺牲前途为代价,无奈的说到头了;如看淡一件事,那是经历了一生的颠簸坎坷才看懂得什么是拿得起,什么是放得下。领悟是时间与实践的积累,是人生无数的贫穷、苦难、跌跌撞撞、颠簸、坎坷的后对社会、人生、学习、工作、事业、前途和生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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