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福利】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王泓
2011-8-16
    
         前言
       目前德国出生率较低,人口自然增长率是负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科技的发达、医疗条件的改善,人的预期寿命在不断增长,社会人口趋向老龄化。据估计,到2030 年大约2 个劳动者供养1 个退休人员。同时在欧洲统一进程中,由于德国生活水平较高,赴德定居者增加,这必然也会增加一部分新的社会保障支出。因此,德国面临着继续维持原来社会保障水平的要求,同时条件又不允许对日渐减少的劳动力提高税收、多交社会保障费用的困难,对现有社会保障体系进行适当改革势在必行。
一、德国养老保险体系
      德国养老保险体系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自愿保险等多种形式组成。德国的养老保险较全面地规定了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资金来源、缴费标准和筹集方法等。根据法律,德国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
      2004 年,雇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其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19.5%,由雇员自己和雇主各负担一半(原西德地区雇员的月工资收入限额上限为5150 欧元,原东德地区的上限为4350 欧元)。超过上限部分的月收入不再交纳养老保险费。
      法定养老保险起源于俾斯麦时期的“自助资助”模式。规定养老保险费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并主要由雇主和雇员承担,国家只作一定的补贴。这一模式是典型的收入关联年金计划。在这种年金计划下,缴费和津贴的多少与个人的工资水平直接相关,通常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就业年限、交费期限、收入替代率及调节系数等基本要素确定,并侧重体现收入关联和收入再分配的特征。目前,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从业人员的90%,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
三、德国法定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所有的投保人都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有两个渠道,一个是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这是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另一个是国家财政补贴。每年获得国家财政补贴的数额占养老保险费的五分之一。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但最高不超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德国政府计划,到2030 年法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将由目前的19.5%提高至22%,到2020 年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占工资的比例由现在的平均53%降为46%,到2030 年进一步降至43%。
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已成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大重要支柱。与法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补充养老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行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以及减轻国家养老负担压力的需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越来越受政府的关注。在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对劳动力的覆盖率高达65%,它是养老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并得到法律的支持。
      筹资方式、组织形式、款额及受保人均可自由选择。尽管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属于自愿性养老保险,并由私人公司经营,但政府并非完全放手不管,而是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为了防止雇主因宣布破产而无法支付养老金的风险,德国设立了雇主组织的养老保险基金会作为担保机构,规定开办企业养老保险的雇主有义务向担保机构投保,如果企业破产导致无法支付本企业的补充养老金,则由该基金会支付。
五、自愿保险的对象
      自愿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医生、牙医、药剂师、律师等。
六、国家终身雇佣人员有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
      公务员和法官是国家终身雇佣人员,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有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
五、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自谋职业的农业人员有独立的“农民养老保险”。
      上世纪70 年代,随着德国加入欧盟及受欧盟的相关政策规定的影响,农民的退休年龄从65 岁降低到了55 岁,等于农民提前放弃了土地生产,同时失去了生活收入来源,因此,政府会额外付给农民一笔养老金。该模式的实施仍然依赖于政府大量的财力投入。政府对于退休农民养老金的支付,是根据农民的收入决定的。由于收入是绝对数,所以需要支付的养老保险金也有固定的上限。德国现行的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是“付多少,用多少”的模式,即由年轻人出钱,老年人享用的一种方式。但是随着人口出生率的不断降低和老龄化趋势的增强,由年轻人提供的这笔资金已经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需要政府拿出一部分钱来弥补其差额。因此,这种模式已经成为一种不断消耗公共资源的模式,并且由于中央政府对这个模式的投入严重不足,致使大部分退休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目前,德国仍在寻求一种最合理的农民养老保险模式。
六、德国养老保险支付
      目前,德国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所支付养老金的比例大约分别为70%、20%和10%。德国政府希望,私人养老保险支付的养老金近期能提高到整个养老金的15%,中远期达到25%至30%。这样,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将有望从现在的补充地位逐步提升到与法定养老保险相近的支柱地位。德国的养老保险不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度,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收统支,现收现支。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按照一个特定的、公开的公式计算,每个人都可能不同,主要由投保时的工作收入决定。德国以特定的公式计算出每个人不同的分值和折扣系数;国家则主要根据居民的消费水平和物价上涨率,每年确定一次各个分值对应的养老金金额。
      2002 年,德国颁布新法律,规定企业职工有权利要求雇主将一部分工资或者节假日奖金变成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组织形式及受保人等均可自由选择。
七、德国失业保险管理机构
      德国的《就业促进法》中,对失业的定义是,雇员被解除就业关系,或者从事短暂就业(雇员在法律的意义上是指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并享受工资待遇的人,短暂就业是指周工作时间少于18 小时)。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包括: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破产补偿、缩短工时补贴等。
      1、现行的失业保险机构
德国的失业保险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它负责失业保险、失业救济和其它各项资金(如破产补助金和缩短工时补贴)的发放、管理。这个机构的结构一般由五个单位组成。失业保险科。该科下设三个组,基本任务是负责管理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以及在职培训和转业培训资金。就业促进资金管理科。这个科主要负责冬季建筑补助金、破产补助金、老年提前退休金、缩短工时补贴、职业培训促进补贴等。儿童基金科。它受政府委托对儿童基金进行管理,负责审批和发放儿童基金。非法就业监督科。主要工作受理各种关于违法就业的投诉,检查各种违法就业行为。所谓非法就业主要是指,没有工作许可的就业、不纳税的就业、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在享受各种社会保险的同时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没有进行申报的就业。调节科。主要接受企业、劳动者反映的一些问题,处理一些违规的工作人员,代表劳动局到劳动法院处理法律纠纷。
      2.2000 年以后的德国失业保险机构
      在德国,失业保险工作和职业介绍工作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按照新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德国目前正在酝酿劳动机构改革,出台了一个名叫“2000 年联邦劳动局”的计划。这一改革计划核心就是把失业保险合并到职业介绍部门,将职业介绍员和失业保险工作者组成一个工作队。这样可以方便失业者求职和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将使失业保险更多地发挥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八、德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德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上是作为一种法律的义务,由每个雇主和雇员缴纳。但也有例外,即有些人员是可以免交失业保险费的。《就业促进法》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社会法律及失业保险工作的具体情况,对什么人应该交纳失业保险费和什么人无需交纳保险费都做明确的规定。根据《就业促进法》,以下人员必须交纳失业保险费:除法律有特殊规定之外的所有雇员、义务兵、学徒、在残疾人学校参加培训的年青人、家庭手工业者、海员、领取医疗保险金的人;按照法律规定,以下人员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政府
      官员、法官、职业军人、神职人员、短暂就业者、假期打工的大中学生、65 岁以上的人、失去工作能力的人、长期不能被职业介绍的人、临时工作的人、进修的外国人。德国的《就业促进法》规定,雇主和雇员有义务向劳动局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是全部工作总额的6.5%,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失业状况作相应调整,变化的趋势是逐年增加。德国的失业保险基金是通过雇主代交来筹集的。雇主每月将自己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雇员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一并划拨给医疗保险机构,再由医疗保险机构划给劳动局。
      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按照德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最基本条件有五项:
     (1)必须是失业人员。
     (2)必须到劳动局进行失业登记。
     (3)必须提出申请,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必须接受职业介绍。
      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失业者想得到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济金,那么他必须接受职业介绍员介绍的“合适的职业”。对什么是“合适的职业”,《就业促进法》授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专项法规进行规定。概括地说,“合适的职业”就是失业者可以从事的、法律又允许、劳动力市场又需要的职业。也包括“合适的职业培训”。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的失业者必须定期到负责他的职业介绍员那里去报到,去外地旅行前必须到职业介绍员那里去请假。
     (5)必须具有“候补资格”。
      所谓候补资格就是说,失业者必须在失业前的一定时期内从事某项工作,并履行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即在失业前的3 年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少于一年。由于德国劳动者的就业变动性较大,就业形式和类别比较复杂,德国《就促进法》对就业时间的开始、中断、结束都做了一系列规定。如,第二次失业时以前曾计算过的年限不再计算等等。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就业促进法》规定,如果失业者具备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就可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最少期限为78 天,即13 周(德国的失业保险金按周发放,每周发放时间为6 天),最长时间为832 天。德国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定了两个参数,一是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的工作年限,二是年龄。就业时间长,年龄较大的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相对要多,因此享受待遇的期限理应长些。按照规定,当一个失业者在自己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之内重新就业,那么在今后7 年之内一旦他再次失业,还可以将原来应享受而未享受的期限加上。但两次享受期限相加,不能超过按照规定所应享受的最多的天数。同时,在享受期限上,德国还做了相应的扣除期限的规定,即当失业者由于自身过失而被扣除失业保险金时,也要相应缩短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4.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德国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纯工资,二是有无孩子。纯工资的多少依据税收等级来计算。德国的就业者必须纳税,但纳税等级不同(依据其工资收入和赡养人口,共分6 级)。有无孩子对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多少影响极大。如果有至少一个18 岁以下的孩子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是纯工资的67%,没有孩子的待遇是60%。德国的《就业促进法》对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标准做了很多、很详细的规定,如怎样认定纳税等级、如何计算纯工资等等。德联邦劳动总局设计了一个详细的表格,失业前的收入与失业后应该得到多少失业保险金一目了然。
      5.额外收入的扣除。
      德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失业者在失业期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每周18 小时。同时规定,当失业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时,要从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中扣除一部分额外收入。所谓额外收入就是指失业期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而获得的收入。其扣除方法不是简单地从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中减去所有的额外收入,而是规定了一套非常严格的标准和操作程序。总原则是失业保险金加上额外收入不能超过原纯工资的80%。德国对申报额外收入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除了要求失业者必须自觉申报外,还要求企业必须对在本企业中非全日制就业情况进行申报,同时填写收入证明。
      6.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取消。按照一般的条件,一些失业者是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但他们又由于法律上规定的一些特定的条件,在一定的时间内,这种资格又被取消了。按照《就业促进法》,在下列情况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被取消:
     (1)享受工资或有权依法要求工资期间。
在德国,就业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们之间的区别对失业保险的影响很大。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失去了就业关系就等于失业,而按照劳资协议的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失业者虽然失去了就业关系,但仍然与雇主存在着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失业者有权向雇主要求工资,直到劳动关系解除为止。因此这段时间内,失业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这就象我们的下岗职工,虽然他们失去了就业关系,但他们还与企业保持着劳动关系,企业还负责他们的基本生活,所以不能享受失业救济一样。
      (2)享受休假补助期间。
按照德国劳资协议的规定,劳动者是可以带薪休假的。如果失业者在失业前,由于各种原因而没有休成,那么在其失业后雇主必须为此进行补偿。雇主须按失业者失业前应享受的假期发给工资。在此期间,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是被取消的。
     (3)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期间。
      德国的法律规定,一个人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以上的,具有工资替代作用的社会保险待遇。当失业者享受以下社会保险待遇期间,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就要被取消:职业培训补助金、残废人职业培训救济金、医疗保险金、护理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按照孕产妇保护法所规定的特殊补助、提前退休金、其他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金。
      7.失业保险的封锁期。
      在一定的时期内,由于失业者自身的过失,劳动局拒绝发给他所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这就叫“失业保险的封锁期”。按照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失业者进入“封锁期”。
     (1)因为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而被解雇。
     (2)没有充足的理由自己解除了劳动关系。
     (3)为了达到被雇主解雇的目的,而明知故犯,导致被雇主解雇。
     (4)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员介绍的合适的工作。
     (5)没有重要的理由而中断劳动局为其安排的职业培训,或由于自身过失被培训单位除名。德国的《就业促进法》规定,封锁期最少为6 周,最长为12 周。相应的如果某人进入了封锁期,他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就要缩短。在德国还有一种因报到延误,而被扣减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德国的《就业促进法》规定,凡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者,必须按照要求定期(一般3 个月)到职业介绍员那里报到。如果失业者没有正当理由而延误报到,就进入“报到延误期”,按照法律规定将减少其两周的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和扣除两周的失业保险金。在“报道延误期”内,失业者还不到职业介绍员那儿报到,就要加重处罚,享受期限就要被减少6 周。

九、德国失业救济金管理
      在德国,失业保险中有两种基金: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对失业保险起着补充作用,它也是一种工资的替代物。失业救济的目的在于使那些无权享受或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者得到失业保护。
      按照法律规定,失业救济是联邦政府的职责。因此,它的资金来源是联邦政府从税收收入中拨付。联邦政府将这项任务交给联邦劳动局,由联邦劳动局具体实施这项工作。德国的失业救济不同于社会救济。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失业救济是工资的替代物,而社会救济不是;失业救济由联邦政府出资,社会救济由城市政府出资;只有失业者才能享受失业救济,而所有的人都可以申请社会救济。
      在失业保险之外设立失业救济目的在于:
      一是出于政治考虑,通过失业救济来保护所有的失业者以保持社会稳定;
      二是从保护本国经济发展出发,通过失业救济使那些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保持一定的购买力;
      三是通过保护失业者使人力资源得到保护。
      1.享受失业救济的条件。
      一般条件:一个人如果想获得失业救济,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是失业者;在劳动局进行了失业登记;提出了失业救济申请;接受职业介绍。与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相比,这里少了一个前提,即失业前三年内累计从事一年以上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就业。
      特殊条件:除了上述四个条件外,符合以下条件,亦可享受失业救济。失业者无权享受失业保险;失业者没有维持生活的经济来源;在过去的一年里至少有一年的身份是雇员;在过去的一年内至少享受过一天的失业保险或类似的保险金;在过去的一年内至少从事过150 天就业活动;过去是公务员、法官、军人、义务兵或警察;在过去的一年内因受伤或因病而致残。
      2.失业救济金领取的期限。
      领取失业救济的期限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前享受过失业保险,现在享受期已满,但又没有重新就业。在这种情况下,失业者便可以享受连续性失业救济,这种失业救济没有时间限制。另一种情况是,以前没有缴纳过失业保险费,无权享受失业保险,现在由于各种原因(主要是因为受到法律制裁)而失业了,如公务员、法官等。这种情况下可以享受期限为312 天的失业救济。
      3.失业救济的标准。
      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低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与失业保险一样失业救济的标准亦因有无孩子而有较大区别。有孩子标准为纯工资的57%,没有孩子为53%。
十、享受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待遇者的义务。
      在德国,享受失业保险或失业救济待遇期间,失业者必须承担一些义务。
      主要有:
      1.报到义务。德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在享受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期间,失业者必须亲自到职业介绍员或劳动局或心理咨询专家处报到。
      2.接受就业咨询的义务。由于有些失业者再就业困难,需要通过就业咨询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并通过提供咨询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劳动局要求失业者在享受失业保险或失业救济期间,必须按照劳动局要求其参加就业咨询。
      3.将社会保险证明和工资税卡交留劳动局的义务。按照德国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局在接受失业者失业保险或失业救济申请时,申请者必须提供社会保险号码和工资税卡。以便劳动局掌握其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情况以及其纳税等级。德国的法律规定,一个人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以上的社会保险,所以在享受一种保险时必须将他的有关证件留在相应的管理机构。另外,在德国必须有工资税卡,否则就意味着打黑工。税卡由劳动局保留主要是防止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又到其他地方打黑工。
      4.与管理机构合作的义务。《就业促进法》规定,失业者在申请、享受失业保险或失业救济期间,一旦在享受条件方面发生了变化,就应立即向劳动局报告,否则,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济金就要部分或全部扣除。
      5.赔偿义务。法律规定,当失业不正当地获得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济金,一经查实必须退回。
十一、雇主在失业保险方面的义务
      除了承担为雇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外,雇主在失业保险方面还有以下义务:
      1.通报的义务。法律规定雇主必须向劳动局通告下列情况:雇员姓名、国籍的变化;雇员就业的起止日期、就业中断、劳动关系解除;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变化、雇员医疗保险方面的变化;雇员接受职业培训的起止日期;工作地域的变化、岗位变化;为雇员增加工资、一次性支付工资、工资支付中断情况。
     每年的12 月31 日,雇主必须将雇员的下列情况向劳动局通报:雇员的姓名、国籍、出生日期、社会保险号码、企业号码、就业领域、经常性工作岗位、交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雇主还必须把企业经营的变化情况和解雇雇员的情况及时向劳动局通报。
      2.填写工作证明的义务。法律规定,失业者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必须提交工作证明,工作证明由雇主填写。工作证明的主要内容有:工作的起始日期、工资收入情况、失业原因等等。
      3.补偿的义务。法律规定雇主对拖交或少交的失业保险费必须进行补偿。
十二、享受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待遇期间的医疗、护理、事故和养老保险问题
      按照德国的法律规定,在享受失业保险或失业救济期间,便自动享受医疗和护理保险,但保险单位必须是公立的医疗保险机构、企业的医疗保险机构等,劳动局为其缴纳保险费用。失业者在失业期间,如果出现了受伤事故,并到劳动局指定医生处检查治疗,所发生费用由劳动局承担。如果失业者失业前是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失业期间劳动局要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以上是德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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