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国家公共卫生和医疗事业发展政策三十条

国家公共卫生和医疗事业发展政策三十条
王泓
2007-12-9

        国家医疗卫生改革必须要有国家公共卫生和医疗事业发展配套政策支持,根据我国国民的经济状况,国家医疗卫生资源,国家人口现状和人口结构和国家人民健康现状,特制订国家公共卫生和医疗事业发展政策三十条,具体如下:


第一条  国家设置专项福利事业新税种---社保税(福利税)
社保税(福利税):税种属于地方税种, 在不给个人增加负担的基础上将五险一金转为税。制定专门的公众福利资金管理法规或办法,使社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法可依,以保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1、社保税(福利税)立法之前的配套工程:
城镇部分:取消公费医疗,将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费统一到基本医疗保险中。调整五险一金的费用承担政策,五险一基金的费用承担政策为社保税(福利税)立法铺垫基础。
五险包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一金包括:住房公积金
五险一金100% = 国家40%+企业40%+个人20%
具体为:享受行政事业单位卫生经费的人员自己承担基本医疗个人负担部分,其余由所在单位承担。国家对于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可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农村部分:首先不给农民增加负担。把新农村合作医疗(个人交纳的每人每年10元,中央财政补贴的每人每年20元,以及地方政府财政配套补贴的每人每年20元)每年财政补贴提高20元,10-15年后,全部统一纳入到国家社保税(福利税)之中。国家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农村社会福利转换政策,对农村贫困地区采取减免税政策,为农村进入国家基本医疗奠定基础。
2、制定国家公民统一医疗政策时间表和国家社保税(福利税)立法时间表。
3、大力提倡国家社保税(福利税)加社会商业医疗的双保险政策。
第二条  统一国家医疗卫生的税收政策:
对于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院,无论是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只要是国家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均应享受相同税收政策。并制定统一的税收政策,只要是承担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收入一律免税;非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非医疗卫生收入部分一律征收5%的营业税。
第三条  完善国家公共卫生三级防御网络体系建设政策。
第四条  统一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购买价格标准。
公共卫生服务范围标准按:国家CDC公共卫生服务标准范围补偿修改。
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包括:公共卫生突发应急事件管理、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慢病防治与干预、健康宣传教育、公民健康档案、生命统计等。
公共卫生服务支付价格标准:
医疗机构年度公共卫生服务收入 = 年度人均公共卫生预算
×医疗机构地区管理人口数(按年龄分别结算)
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进行不补充修改。
基本医疗服务支付价格标准:
医疗机构月基本医疗服务收入 = 医疗机构月基本医疗总收入
×政府按医疗级别比例支付标准
第五条  大力发展慈善公益事业,出台相应的减免税收政策,大力提倡社会企事    业单位和个人捐赠慈善医院、慈善科室、慈善病房、慈善医疗设备。
第六条  大力提倡创建民办公助的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提倡社会资本注入医疗卫生事业,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注入医疗卫生事业的相关政策。
第七条  提倡公民投资农村医疗、社区卫生中心,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技术监督指导。国家对公民投资的农村医疗、社区卫生中心应采取积极扶持,医疗收入全免税政策。
第八条  制定统一的医疗事故各项责任赔付办法。全国医疗机构必须全部上医疗责任险,国家保险公司必须承办医疗事故责任险种,具体可以参考民航保险事故赔偿原则,制定医疗事故赔偿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保证金制度。
第十条  国家公共卫生和医疗工作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制定贫困地区公共卫生脱贫时间表和医疗卫生经费扶持标准,对发达地区,中央财政卫生预算分配可以采用按百分比递减的政策,将截流资金用于扶持贫困地区。被扶持贫困地区的标准可以为:年人均生产总值在1.2万元以下的(不含在1.2万元)。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的管理模式。医疗机构的管理应该从现行的医疗专家管理,转变为由经营管理者管理,同时加强卫生经济与质量管理为主导的政策。
第十二条  全面恢复住院医师5年轮科晋升制度,以确保医生队伍的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建立医生异地交流晋升政策和医生异地行医政策,共享医疗资源,在更大范围提供医疗服务机会,制定临床医生与医院行医合同制和提高医生工资待遇的政策。
第十四条  建立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按级别、按年限进行改造和设备更新的政策。
第十五条  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加强中医药管理;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和中医药管理局合并到卫生部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制定严格控制进口药品的管理政策。
第十七条  按医疗流通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国家级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质量标准化研究机构。
第十九条  加大对中医中药事业的扶持力度,将中西医结合定位为国家医学发展方向。国家按年度拨专款用于中医基础理论的研究,加强中医特色专科建设,将农村医疗和社区卫生的中医科的建设确定为发展重点。
第二十条  制定对慢病防治和干预政策。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合理的国家计划生育人口年龄结构政策。
第二十二条  制定严格杜绝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高消费的政策。
第二十三条  建立人口终身健康档案制度,有步骤分阶段实施老年医疗制度和老年异地居住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对60岁以上的老龄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政策。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国家统一的0-18岁青少年和在校大学生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制度。
第二十五条  恢复和加强婚前检查的干预政策。
第二十六条  将特困医疗救助政策改变为建立医院救助特困人员医疗费用补偿政策。特困医疗救助补偿到医院,医院可以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控制费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残障群体的特殊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第二十八条  健全现役军人和特殊贡献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第二十九条  建立国家年度医疗卫生白皮书的新闻发布制度。
第三十条  建立医疗机构法人年终述职制度,实行医疗卫生和基本医疗经费年度审计制度,实行对医疗机构审批、监督、检查、指导、帮扶制度和年度公示制度。

    以上政策是指导我国医改,医疗管理,医疗服务的工作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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