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神经内科医疗诊疗规范——第二篇常见神经系统疾病诊疗常规 第十八章 神经系统功能性障碍

 

    本章以神经症为代表叙述。
    神经症又称为神经官能症,过去还称为精神神经症。
    按教科书中的归属,神经症并不属于神经系统疾病的范畴。但在临床上,为数很多的神经症病人均首诊甚至长期反复就诊于神经科。故了解这样一组障碍的临床特征、诊断和治疗是非常有必要的。
    神经症是
    1.一组轻度的精神障碍;
    2.主要表现为精神活动能力下降、情绪波动与烦恼及体感性不适增加;
    3.查体无器质性基础;
    4.自知力良好,无精神病性症状;
    5.病前有一定素质与人格基础,起病与压力过重或精神应激因素有关(但程度较轻);
    6.病程慢性迁延,至少>3个月。
    神经症的分类多种且不相一致。回顾神经症的历史,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和意义,就是在同时期内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概念和内容也不同。故神经症的概念和分类,尚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
    世界上两大最具权威性的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一为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另一为美国精神医学会关于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四版(DSM-Ⅳ)。
    1.DSM-IV依照其前身(DSM-Ⅲ和DSM-Ⅲ-R)继续认为神经衰弱没有突出的临床征象,所以根本不算为一个疾病单元,因而取消了神经衰弱这一诊断类型; ICD-10则把神经衰弱作为“疲劳综合征”,放在其他神经症之内。虽未根本取消也足见其地位之低。
    2.DSM-Ⅳ和ICD-10均继续将癔症这一名称取消,而以其临床症状之表现将此类障碍分为分离障碍和躯体障碍两大类。
    3.DSM-Ⅳ和ICD-10均将抑郁性神经症这种障碍归属于情感性障碍中,而不放在神经症的范畴内。
    神经症包括以下
    恐惧症、焦虑症、强迫症、躯体形式障碍、神经衰弱、其他或待分类的神经症。
    值得注意的是,CCMD-3与CCMD-2-R相比
    1.虽保留了癔症的名称,但不再包含在神经症之内,将之提到了与神经症相并列的级别;
    2.取消了抑郁性神经症的名称,代之以恶劣心境,将该诊断纳入情感性精神障碍(心境障碍)之中;
    3.增加了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将疑病症列在了躯体形式障碍之下。
    神经症的诊断并不易做出。临床上神经症与非神经症之间的相互误诊与漏诊很易见到。
    【诊断标准】
    1.症状标准 至少有下列1项
    (1)恐惧;
    (2)强迫症状;
    (3)惊恐症状;
    (4)焦虑;
    (5)躯体形式症状;
    (6)躯体化症状;
    (7)疑病症状;
    (8)神经衰弱症状。
    2.严重程度标准 社会功能受损或无法摆脱的精神痛苦,促使其主动求医。
    3.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3个月,惊恐障碍另有规定。
    4.排除标准 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与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各种精神病性障碍、如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及心境障碍等等。
    【注意事项】
    1.症状因心理刺激诱发或加重并不是排除器质性病因的充分证据,因为日常生活中的心理刺激是普遍存在的,也许与症状巧合;还因为许多器质性病因的症状可由心理因素加重。
    2.最初诊断如果倾向神经症,但某些表现或疑点又不能除外器质性原因,应做出标记,在以后的诊治中重点复查进行排除。
    3.诊断为神经症,如经过合适且系统的治疗但症状无明显改善,应重新考虑诊断问题。
    4.神经症病人在诊治过程中出现新的症状,因重新进行检查,以明确新症状的性质。
    5.中年以后初次发病,应特别警惕检查器质性病因。
    6.除外器质性病因后,还需注意除外有神经症症状的其他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特别是需除外抑郁症,有人统计了在内科、神经科和精神科诊断为神经症病人,分别有42%、58%和40%均符合抑郁症。
    7.为了提高诊断质量和水平,神经症诊断应进行分类,按主要症状和如下所述诊断标准进行分类诊断。
    8.如同时有几种神经症症状存在,诊断应优先考虑高等级的即较具特异性的类别。等级顺序由高至低依次为:癔症、恐惧症、强迫症、焦虑症、躯体形式障碍、神经衰弱、其他神经症、不典型神经症。
    9.必要时应用工作用诊断标准及相应量表。
    (一)癔症(Hysteria)
    癔症在神经症诊断等级中位于最高地位,同时又属特殊的一类,因为癔症病人并不具备“有自知力、感到痛苦、主动求治”等神经症的共同特征,有些病人还有一定程度的意识障碍和精神病性症状。癔症是一类神经症,它不同于诈病(装病),也不同于持续性的癔症性人格障碍;它以癔症性症状和体征为主要临床表现,缺乏病理解剖学和病理生理学基础;其起病与发作和心理社会刺激因素密切相关,症状可因暗示发生或加重,也可因暗示减轻或消失,症状的出现或持续与摆脱困境或“继发获益”有关。
    【临床表现】
    起病多在青年,发病急剧,紧接心理社会刺激发生(刺激并不一定十分强烈);症状可以类似任何疾病(有人将其比喻为“疾病模仿家”),但并非故意做出而是无意识的。症状可能“粗制滥造”并不像真正的疾病,也可能惟妙惟肖;症状的变化常与环境或暗示有关,与“继发获益”相关。
    1.癔症性精神障碍。以意识改变或精神活动的分离为主要特征。常见有
    (1)具有尽情发泄特征的急剧情感暴发;
    (2)阶段性(或界限性)遗忘;
    (3)发作性意识范围狭窄(癔症性漫游或朦胧状态);
    (4)突发的身份障碍(癔症性多重人格或神鬼附体);
    (5)假性痴呆或童样痴呆或其他的癔症性精神障碍。
    2.癔症性躯体障碍,常见有
    (1)癔症大发作;
    (2)癔症性瘫痪或步行不能或癔症性震颤;
    (3)癔症性感觉缺失;
    (4)癔症性失明或管状视野或单眼复视;
    (5)癔症性失聪;
    (6)癔症性失音或声嘶;
    (7)癔症球、心因性疼痛等其他躯体障碍。
    【诊断标准】 以CCMD-3为准。
    1.癔症性精神障碍
    (1)上述常见症状之一为主要临床相;
    (2)发作或有利于病人摆脱困境,发泄情绪,或有明显的自我诱发机制,或由扳机作用而诱发;
    (3)妨碍社会功能;
    (4)除外各种精神障碍;
    (5)以往有类似发作。
    2.癔症性躯体障碍
    (1)以上述常见症状之一为主要临床相;
    (2)符合下述情形中至少两项:
    1)对症状漠不关心,但感情生动丰富;
    2)缺乏康复的愿望和行动;
    3)症状在催眠状态下完全消失;
    4)暗示治疗使症状完全消失;
    5)症状随处境或周围人的态度有明显变化;
    6)以往有癔症发作史。
    (3)妨碍社会功能;
    (4)除外器质性疾患所致的类似障碍;
    (5)以往有类似发作性或症状持续三个月。
    (二)焦虑性神经症(Anxiety neurosis)
    或称焦虑症(Anxiety)。以广泛性焦虑或发作性惊恐状态为主要临床相的神经症。常伴有头晕、胸闷、心悸、呼吸困难、口干、尿频、尿急、出汗、震颤和运动性不安等。但并非由实际威胁所引起,或其紧张惊恐程度与现实情况很不相称。女性患者比男性患者多。病前的心理社会或躯体方面的诱因大多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刺激。
    【临床表现】
    任何年龄起病,多在中年以前或左右;起病可急可缓并无规律;症状表现有急性和慢性两型,急性者又名惊恐发作或惊恐症,慢性者又名广泛性焦虑症。
    1.惊恐发作 症状特点为
    (1)不名原因突然发生的强烈惊慌恐惧,伴濒死感或窒息感、自我失控感或不真实感或大祸临头感;
    (2)发作时有严重的神经症状或运动性不安。可出现一项或多项以下症状:心悸、胸闷或心跳加快;出汗;颤抖;呼吸短促;咽部发堵;胸痛或不适;恶心或腹部不适;头晕、不稳、头重脚轻或头昏;感觉异常(麻木或紧箍感);寒战或轰热感。
    (3)间歇期可无焦虑症状。
    2.广泛性焦虑,症状特点为
    (1)经常或持续的无明显原因、无明确对象、无固定内容的广泛性精神紧张,或焦躁恐惧,或提心吊胆、或经常的高警觉状态:
    (2)伴植物神经症状或运动性不安。
    【诊断标准】 以CCMD-3为准。
    1.惊恐发作
    (1)症状标准
    1)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惊恐发作需符合以下4项
    a.发作无明显诱因、无相关的特定环境,发作不可预测;
    b.在发作间歇期,除害怕再发作外,无明显症状;
    c.发作时表现强烈的恐惧、焦虑,及明显的自主植物神经症状,并常有人格解体、现实解体、濒死恐惧,或失控感等痛苦体验;
    d.发作突然开始,迅速达到高峰,发作时意识清晰,事后能回忆。
    (2)严重程度 病人因难以忍受又无法解脱,而感到痛苦。
    (3)病程标准 在1个月内至少有三次惊恐发作,或在首次发作后继发害怕再发作的焦虑持续1个月。
    (4)排除标准
    1)排除其他精神障碍,如恐惧症、抑郁症或躯体形式障碍等继发的惊恐发作;
    2)排除躯体疾病如癫痫、心脏病发作、嗜铬细胞瘤、甲亢或自发性低血糖等继发的惊恐发作。
    2.广泛性焦虑
    (1)症状标准
    1)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以持续的原发性焦虑症状为主,并符合下列2项:
    a 经常或持续的无明确对象和固定内容的恐惧或提心吊胆:
    b 伴自主神经症状或运动性不安。
    (2)严重标准 社会功能受损,病人因难以忍受又无法解脱而感到痛苦。
    (3)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6个月。
    (4)排除标准
    1)排除甲状腺机能亢进、高血压、冠心病等躯体疾病的继发性焦虑;
    2)排除兴奋药物过量、催眠镇静药物或抗焦虑药的戒断反应,强迫症、恐惧症、疑病症、神经衰弱、躁狂症、抑郁症、或精神分裂症等伴发的焦虑。
    (三)强迫性神经症(Obsessive compulsive neurosis OCD)
    或称强迫症。以强迫症状为主要临床相的神经症。强迫症状的特点为:
    (1)有意识的自我强迫;
    (2)有意识的自我反强迫;
    (3)反复呈现与力图摆脱和抗拒;
    (4)二者的冲突导致病人的焦虑紧张和痛苦;
    (5)对症状具批判性但无法摆脱。
    自我批判和自我抗拒的能力在不同病人很不相同。
    【临床表现】
    多数在青少年期或成年早期起病。
    1.强迫观念 是本症的核心症状,最为常见。
    (1)强迫思考,或称思维反刍,或称强迫性穷思竭虑。即反复地思考某些并无实际意义的问题,如“动物为什么要分雌雄”、“到底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等等。他们并非这方面的专业研究人员,也无研究的实际需要,但却无休止地为内心的争辩而困扰,欲罢不能。
    (2)强迫性怀疑,即对业已完成的事仍放心不下,如关灯、关煤气、锁门、贴邮票等。或总是怀疑被污染、不清洁等。常需反复核查或反复洗涤后方可放心,因此常与强迫行为并存。
    (3)强迫性对立思维,即脑中总是反复出现与别人相反的观念,如好人-坏蛋、革命-反革命、和平-战争等。害怕会说出来。
    2.强迫表象
    即脑中反复呈现形象性的内容,如出现生殖器的形象,出现性行为的形象。强迫性回忆也可归在此类中。因为回忆通常是往事的经历以带有形象或具体画面的形式呈现在脑海中的过程。
    3.强迫意向或称强迫性冲动
    是一种强有力的内在驱使,一种即将会行动起来的冲动感。这种冲动常是伤害性的,如杀妻、毁物、跳过飞驶的汽车等;或也可是不合适宜的,如在大庭广众下脱裤子、上手术台时想大便等。反复出现类似冲动,无法克制,但决不付诸行动。
    4.强迫行为
    强迫行为多是继发的。
    强迫性核查及强迫性洗涤可继发于强迫性怀疑;强迫性对立思维、强迫性表象或强迫性冲动可继发出现患者强迫性反复背诵道德格言或默念无关词句等;强迫性计数常与强迫性联想有关。强迫性仪式行为常为发展而来。
    5.强迫情绪
    6.焦虑症状
    7.抑郁症状
    主要是强迫性恐惧,且是对自己情绪的恐惧。如害怕自己会失去控制,会发疯或会做出违法之事。
    【诊断标准】 以CCMD-3为准。
    1.症状标准
    (1)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并以强迫症状为主,至少有下列1项
    ①以强迫思想为主,包括强迫观念、回忆或表象,强迫性对立观念、穷思竭虑、害怕丧失自控能力等;
    ②以强迫行为(动作)为主,包括反复洗涤、核对、检查,或询问等;
    ③上述的混合形式;
    (2)病人称强迫症状起源于自己内心,不是被别人或外界影响强加的;
    (3)强迫症状反复出现,病人认为没有意义,并感到不快,甚至痛苦,因此试图抵抗,但不能奏效。
    2.严重标准 社会功能受损。
    3.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3个月。
    4.排除标准
    (1)排除其他精神障碍的继发性强迫症状,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或恐惧症等;
    (2)排除脑器质性疾病特别是基底节病变的继发性强迫症状。
    (四)恐怖性神经症(Phobic neurosis)
    又称恐怖症(Phobia)。以恐怖症状为主要临床相的神经症。恐惧害怕的对象可能是单一的或多种的,常见的有动物、高处、广场、闭室和社交活动等。恐惧是强烈的、异乎寻常的或是内心体验紧张不安,伴有对害怕对象或处境的回避行为.且明知其反应不合理,但反复出现,难以控制。
    【临床表现】
    恐怖症的临床症状颇具特异性,可归纳为三点
    1.接触恐惧刺激物时,出现恐惧和焦虑症状;
    2.在接触恐惧刺激物之前,即为之担忧,出现期待性焦虑;
    3.尽量避免接触可能引起恐惧的情况,即回避反应。
    可能引起恐惧的情境或物体种类繁多,诸如:高空恐怖、蜘蛛恐怖、猫狗恐怖、闭室恐怖、雷电恐怖……等等。精神医学词典中可以查到的恐怖症名称不下200种之多,却还不能包罗万象。近年主张将恐怖症分类简化为三类:简单恐怖症、广场恐怖和社交恐怖症,分别主要指对物体、情境及与人交往的不合情理的害怕和回避。
    (1)简单恐怖症——主要指对物体的恐惧。常见有动物、昆虫及高空、雷电等特殊环境。
    此类以儿童和女性多见。
    (2)广场恐怖——主要指对情境的恐惧。虽包括空旷的广场,更主要为对公共场所的恐惧。其共同特征为担心在公共场所中晕倒或失去控制,又无法迅速离开。
    此类多起病于成年(25~35岁),女性居多。
    (3)社交恐怖症——主要指对与人交往的恐惧。核心症状是对人际交往感到紧张和害怕,因而避免和他人打交道。此类多起病于青年,男性略多,但性别差异不明显。
    【诊断标准】 以CCMD-3为例。
    1.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以恐惧为主,需符合以下4项
    (1)对某些客体或处境有强烈恐惧,恐惧的程度与实际威胁不相称;
    (2)发作时有焦虑和自主神经症状;
    (3)有反复或持续的回避行为;
    (4)知道恐惧过分、不合理或不必要,但无法控制;
    3.对恐惧情景和事物的回避必须是或曾经是突出的症状;
    4.排除精神分裂症、焦虑症、强迫症、躯体形式障碍等。
    (五)躯体形式障碍(Somatoform Disorder)
    是一种以持久的担心或相信各种躯体症状的优势为特征的神经症。病人常因这些症状反复就医,各种医学检查显示阴性和医生的解释,均不能消除患者对所述症状的性质、程度、痛苦或其结局的担忧与优势观念。临床经常伴有焦虑或抑郁情绪。尽管症状的发生和持续与不愉快的生活事件、困难或冲突密切相关,但病人常不一定能认识或根本否认心理因素的存在。本障碍男女均有,为慢性波动性病程。
    1.症状标准
    (1)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以躯体症状为主,至少有下列1项
    1)对躯体症状过分担心(严重性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相称),但不是妄想;
    2)对身体健康过分关心,如对通常出现的生理现象和异常感觉过分关心,但不是妄想;
    3)反复就医或要求医学检查,但检查结果阴性和医生的合理解释,均不能打消其顾虑。
    2.严重标准 社会功能受损。
    3.病程标准 排除其他神经症性障碍(如疑病症、焦虑、惊恐障碍或强迫症)、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
    (六)神经衰弱(Neurasthenia)
    【概念】
    指一种以脑和躯体功能衰弱为主的神经症,以精神易兴奋却又易疲劳为特征,表现为紧张、烦恼、易激惹等情感症状,及肌肉紧张性疼痛和睡眠障碍等生理功能紊乱症状。这些症状不继发于躯体或脑的疾病,也不是其他任何精神障碍的一部分。多慢性起病,就诊时往往已有数月的病程,并可追溯导致长期精神紧张、疲劳的应激因素。偶尔突然失眠或头痛起病,却无明显原因者。病程持续或时轻时重。
    【诊断标准】
    1.症状标准
    (1)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以脑和躯体功能衰弱症状为主,特征是持续和令人苦恼的脑力易疲劳(如感到没有精神、自感脑子迟钝、注意力不集中或不持久,记忆差,思考效率下降)和体力易疲劳,经过休息或娱乐不能恢复,并至少有下列2项:
    1)情感症状,如烦恼、心情紧张、易激惹等,常与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有关,感到困难重重,难以应付。可有焦虑或抑郁,但不占主导地位;
    2)兴奋症状,如感到精神易兴奋(如回忆和联想增多,主要是对指向性思维感到费力,而非指向性思维却很活跃,因难以控制而感到痛苦和不快),但无言语运动增多。有时对声光很敏感:
    3)肌肉紧张性疼痛(如紧张性头痛、肢体肌肉酸疼)或头晕;
    4)睡眠障碍,如入睡困难、多梦、醒后感到不解乏、睡眠感丧失,睡眠觉醒节律紊乱;
    5)其他心理生理障碍,如头晕眼花、耳鸣、心慌、胸闷、腹胀、消化不良、尿频、多汗、阳痿、早泄,或月经紊乱等;
    2.严重标准 病人因明显感到脑和躯体功能衰弱,影响其社会功能,为此感到痛苦或主动求治。
    3.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3个月。
    4.排除标准
    (1)排除以上任何一种神经症亚型;
    (2)排除分裂症、抑郁症。
    1.总的治疗原则为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相结合。
    2.心理治疗 包括一般的支持性心理治疗和系统的心理治疗,支持性心理治疗包括解释、支持、共情、渲泄、安慰、保证等,几乎适用于所有神经症的治疗;而系统的心理治疗有心理分析治疗、认知治疗、行为治疗、完形治疗、暗示疗法、森田疗法、人际关系治疗、家庭治疗和集体治疗等等,不同的神经症可选用不同的治疗。
    3.药物治疗 常用药物有抗抑郁剂、抗焦虑药、营养神经和改善脑代谢药物等。
    (1)目前临床最常用的抗抑郁剂有SSRI、SNRI、杂环类和三环类抗抑郁药等;
    (2)临床常用的抗焦虑药有苯二氮革类、β受体阻滞剂、噻嗪类如芬那露、芳香族哌嗪类丁螺环酮等。
    1.心理治疗 行为疗法是治疗本病的最重要的手段,常用的方法为暴露治疗、系统性脱敏、肌肉松弛训练等。暴露疗法在现阶段是所有恐怖症,尤其是单纯恐怖症和社交恐怖症的首选方案,暴露治疗可分为渐进式暴露治疗和冲击式暴露治疗,患者对前者的依从性似乎更好。
    2.药物治疗 抗焦虑药和抗抑郁药常用于治疗恐怖症,其疗效主要在于解除焦虑和抑郁情绪。苯二氮革类药物中以阿普唑仑和氯硝安定最为常用,也有人用氯丙咪嗪治疗恐怖症,有相当疗效。不少研究证实,SSRI对社交恐怖症和场所恐怖症均有很好疗效,赛乐特已被批准用于社交恐怖症的治疗。一般认为SSRI治疗恐怖症的剂量范围介于抑郁症和强迫症之间。β受体阻滞剂如心得安对社交恐怖症患者的操作性焦虑有一定的疗效。
    1.心理治疗 通过与病人的交谈引导病人认识疾病的性质是功能性而非器质性,是可以治愈的,以消除病人的疑虑;焦虑病人常有一定的人格基础,长期处于一种高度警觉状态中,存在着认知的歪曲,而病人这种不合理的和歪曲的认知是疾病迁延不愈的原因之一,认知治疗就是改变病人对疾病性质的不合理的和歪曲的认知,除认知治疗外,还常用行为治疗。
    2.药物治疗
    (1)苯二氮革类药物 可用于广泛性焦虑和惊恐障碍的治疗,常用药物有阿普唑仑、氯硝安定和罗拉等,优点是起效快,疗效肯定,缺点是长期大量用药容易产生依赖、停药后容易有反跳,临床上常早期短程使用,待其他药物起效后再逐渐停用。
    (2)三环类抗抑郁药 临床研究表明,三环类抗抑郁药对于焦虑症的疗效不比苯二氮革类差,但其起效时间较后者慢。抗焦虑作用较强的氯丙咪嗪和阿米替林常用来治疗焦虑症。
    (3)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 近年来,SSRI被广泛用于治疗焦虑障碍,目前临床常用的五种SSRI类药物氟西汀、帕罗西汀、舍曲林、氟伏沙明、和西酞普兰均已被美国FDA批准用于治疗惊恐发作和强迫症;帕罗西汀、舍曲林、氟伏沙明还被批准用于治疗社交焦虑障碍;对广泛性焦虑,帕罗西汀也获得了FDA批准作为其适应证。
    (4)5-羟色胺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剂(SNRI) 该类药物有较强的抗焦虑作用,万拉法新已被批准用于治疗广泛性焦虑。
    (5)β受体阻滞剂 心得安用于减轻病人自主神经功能亢进所致的躯体症状如心悸、震颤、多汗等有一定疗效,但对于减轻精神性焦虑和防止惊恐发作效果不大。
    行为治疗和药物治疗是治疗强迫症病人的常用方法。
    1.行为治疗 常用于行为治疗的方法有:系统脱敏疗法、暴露疗法和厌恶疗法。系统脱敏疗法首先要对病人进行全身肌肉放松训练,再找出治疗的靶症状,按照引起焦虑恐惧的程度氛围不同等级,当病人置身于恐惧处境出现焦虑时,使用肌肉放松技术来减轻或消除焦虑,然后,由浅入深地逐步进行脱敏治疗,系统脱敏治疗常用于治疗各种强迫动作和强迫仪式行为;暴露疗法是让病人暴露在他所害怕的事物面前,而同时阻止他做出强迫行为,当病人焦虑时,可配合放松训练和语言强化;厌恶疗法是当病人出现强迫观念和行为时,给予病人一个厌恶或痛苦的刺激,如给予电击或用橡皮筋弹手臂从而使强迫症状得以消退。上述的治疗方法对于强迫行为的疗效较好,而对于强迫思维则效果不佳。
    2.药物治疗
    (1)三环类抗抑郁药 氯丙咪嗪是治疗强迫症的首选药物,常见的副作用有抗胆碱能副作用和心血管副作用。
    (2)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 所有SSRI类药物均已被用于治疗强迫症,通常剂量较用于治疗抑郁症时要大,且需要治疗更长时间。
    (3)苯二氮革类药物 强迫症病人伴有严重焦虑、失眠者,可合并使用苯二氮革类药物,有报道,用氯硝安定治疗强迫症获得明显疗效。
    神经衰弱治疗一般以心理治疗为主,辅以药物、物理或其他疗法。
    1.心理治疗 引导病人认识所患疾病的性质,是由于长期工作负担、精神负担所致,是可以治愈的;消除患者对病的疑虑及紧张情绪,指明这种继发性焦虑情绪可能导致疾病的加重或病程的迁延;为了提高疗效应合理安排作息制度,坚持锻炼身体,适当参加文体活动。各种放松疗法,包括气功、瑜珈术、生物反馈训练,均可促进患者放松,缓解紧张。也有人用森田疗法治疗神经衰弱。
    2.药物治疗 可消除某些症状,改善身体状况,增强病人信心,一般根据患者症状的特点选药,如兴奋症状明显,以抗焦虑或镇静剂为主,如疲劳症状明显,则以振奋剂和促脑代谢药物为主。
    1.癔症的症状是功能性的,因此心理治疗占有重要的地位。通常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给予适当的保证,忌讳过多讨论发病原因;
    2)检查应尽快进行,适可而止,只需进行必要的检查,以使医生确信无器质性损害为度;
    3)治疗以消除实际症状为主:
    4)让家属了解本病的性质,征得家属的理解和配合。
    经典的心理治疗的方法是暗示治疗,暗示治疗用于急性发作而暗示性高的患者,目前暗示治疗的方式有很多,该治疗的关键是患者对医生和其所实施治疗的高度信任,不同的医生在不同的情况下可随机应变地选择不同的方式。暗示治疗分为直接暗示和间接暗示,直接暗示,让患者安静坐于沙发上或平卧于床,医生用坚定有力的语气,嘱患者按医生提示,做某些肢体功能训练;间接暗示更为常用,需借助药物如静脉注射10%葡萄糖酸钙,同时用强的语言暗示患者有咽喉部发热感等,待患者接受暗示信号后,再发出消除其症状的暗示,如“抬一下您的腿,您的腿能动了”等,往往能收到戏剧性效果。
    2.药物治疗 癔症患者常伴有焦虑、抑郁、失眠等症状,这些症状往往成为诱使患者癔症发作的自我暗示的基础,可酌情使用镇静催眠剂、抗焦虑药、抗抑郁药等控制这些症状。
   躯体形式障碍病人的治疗比较困难,应采取综合性治疗。
   1.心理治疗 病人常常拒绝接受症状的根本其实在于心理的可能性,因此,以提高内省力为目的,心理治疗可以帮助病人探讨并解决引起症状的内心冲突。一旦内心冲突解决,症状常常自动消失,当然,有的病人对这种治疗有阻抗。常用的心理治疗有:
    (1)支持性心理治疗 给予病人解释、支持、疏通,令其了解疾病症状有关的知识,以缓解情绪症状并增强治疗信心;
    (2)心理动力学治疗 帮助病人探究并领悟症状背后的内在心理冲突,对于症状的彻底缓解有效;
    (3)认知治疗 对于疑病观念明显且有疑病性格的病人,予以认知矫正治疗,有远期疗效;
    (4)森田疗法 使病人了解症状实质并非严重,采取接纳和容忍症状的态度,继续工作、学习和顺其自然生活,对于缓解疾病症状、提高生活质量有效。
    2.药物治疗 针对躯体症状表现可予对症处理,焦虑、抑郁症状明显者可予以适量抗焦虑药或抗抑郁药。
    CCMD-3已取消抑郁性神经症,代之以恶劣心境,归于情感障碍性疾病之下。考虑到人们对该诊断的熟知,本文中保留了这一名称。
    1.心理治疗 沟通、劝慰、鼓励和支持很重要,向患者解释所患疾病并非精神病,消除患者的顾虑,与患者探讨其本人的人格特征和心理社会因素在疾病中所起的作用,鼓励其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增强其战胜疾病的信心。加强与家属的沟通,为患者的康复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2.药物治疗 苯二氮革类药物可用于改善失眠和抗焦虑,常用药物有阿普唑仑、氯硝安定和罗拉等,据认为,阿普唑仑还有抗抑郁作用。目前常用的抗抑郁药有三环类、杂环类、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5-羟色胺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剂(SNRI)等。治疗剂量与用于抑郁症的治疗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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