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变法

文章来源:互动百科

     前言
       王安石变法,是在北宋宋神宗熙宁年间进行的一次改革。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正月,宋神宗即位,立志革新,于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四月,召王安石入京,变法立制,富国强兵,预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

一、王安石变法的决策者

       1、王安石
    王安石(1021—1086年),字介甫,江西临川(今江西抚州)人。王安石是我国古代杰出的政治家和改革家。其父王益做过几任州县长吏,王安石在青少年时期随父亲到过许多地方,对宋朝的社会问题有一些感性认识。庆历四年(1044年)进士第四名及第,其后在扬州、鄞县(今浙江宁波)、舒州(今安徽潜山)、常州等地任地方官。
多年的地方官经历,不仅使王安石深刻地认识到宋朝社会普遍性的贫困化,而且也使王安石认识到社会贫困化的根源在于兼并。由此王安石进一步认识到宋封建统治所面临的危机是: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因此,嘉祐三年(1058年)王安石在长达万言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分析了宋朝内忧外患交织,财政日益困穷,风俗日益败坏的形势,提出了变更天下弊法及培养大批适应变法革新需要的人才的迫切性。要求宋仁宗以汉、唐两代王朝的覆亡为前车之鉴,果断实行变法。他还提出了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的理财思想。这封言事书受到了一般官僚士大夫的称赞,却没有从最高统治集团中得到任何反应。
     2、宋神宗
    宋神宗(1048年~1085年)名赵顼,又名仲针,谥号体元显道法古立宪帝德王功英文烈武钦仁圣孝皇帝,北宋第六代皇帝,1067年~1085年在位。即位后,对疲弱的政治深感不满,而他素来都欣赏王安石的才干,故即位后命王安石推行变法,振兴北宋王朝,是为王安石变法,又称熙宁变法,惟操之过急,不得其法,失败收场,不过神宗还是维持新法将近二十年。时值夏惠宗在位,母党梁氏专权,西夏国势日非,期图一举歼灭羌夏。在庆州(今甘肃庆阳)大破夏军,占领西夏二千里土地。不过后来在永乐城之战中惨败,灭夏之举未能实现。事后,宋神宗在朝中当众痛哭。他有抱负,励精图治,想灭西羌,惜壮志未酬,于元丰八年饮恨而殁,享年三十八岁。其子宋哲宗亲政后,竭尽所能完成父亲遗志。

二.王安石变法的历史背景
      北宋的统治积贫积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宋中期统治集团面临着严重的社会危机。北宋建立以来固有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集权统治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也开始显露出来,酝酿了动摇北宋王朝统治的危机。到了北宋中期,针对封建政权所生的政经危机已经可以预见。
     阶级矛盾尖锐化的突出表现是土地兼并的剧烈发展,北宋建立始,统治者就实行“不抑兼并”的政策,放任地主阶级肆无忌惮地兼并土地,却享有不交纳赋税的特权。一方面土地高度集中;另一方面,国家财政收入不断减少。太宗时,土地的集中已十分严重,“富者有弥望之田,贫者无卓锥之地”,至仁宗时,更是“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至英宗时全国土地总数中的三分之二已经集中在官户,形势户以及僧侣地主的手中,使大批农民失去田产,沦为佃户,遭受沉重的剥削和压迫。为了争取生存的权利,他们只有拿起武器,铤而走险。至仁宗庆历之初,农民阶级的反抗斗争已经是此起彼伏,“一年多似一年,一伙强如一伙”,极大震动了统治阶级。其中影响较大的有陕南商山张海领导的农民起义;同年湖南桂阳监的瑶汉人民起义。
    2、三冗:即冗官冗兵冗费。有宋一代,为避免重蹈唐代灭亡的复辙,在官和兵两方面都进行了精心的收权和分权的工作。在官吏制度上,为防止出现朋党之争的重演,在官衙设置上强调使各机构互相不通气,互相制约,在中央政府中,分割了宰相的权力,宰相只负责中书省(所谓‘中书主民’),另设枢密使(枢密院长官)主管兵权(只有奉旨发兵的权力,无权实际统率军队),而主财的三司也不需要向宰相负责。而是直接向皇帝负责。宰相之下还有实为副宰相的‘参知政事’,进一步对相权形成制约,在地方官的任命上,任命必须出于朝廷为其一,多用文官为其二。
    几乎重要的州府都有皇帝直接派出可以直接向皇帝奏事的通判为其三,使地方官的任何离心行为都需要冒比唐代大得多的风险。而且,官,职分离,有官不一定有权,官职在多数情况下只代表俸禄的多少,而权力往往以临时任命的方式授予必须的官吏。最后,地方财政由中央直接派遣的转运使主管,从人,财两方面遏制了地方的尾大不掉,同时也必然造成了大量的冗员,同时,由于三年一升迁制度的普遍实行,使‘但求无过,不求有功’的冗员数量无限扩大,这一切,造成三冗之首。自‘杯酒释兵权’以来,有宋一代对兵权的集中十分重视(同样也是吸取唐代的经验)不仅禁军受皇帝直接指挥,精兵往往收归中央,在地方上,也多以文官制约武官,所有涉及兵权的官员,轮换频繁,使‘兵不识将,将不识兵’,训练松懈,战斗力低下,不凑巧的是,夏辽等国则在同一时期相当强大,为解决此问题,宋所采取的政策是增兵,但实际战斗力却没有什么提高,于是再战败,于是再增兵,形成恶性循环。宋代初期采取的是募兵制,即百姓出钱,政府招兵(这实际上是当时条件下为提高战斗力,使军队职业化,训练系统化的一个必然,可惜的是,在不合理的兵制下,这些兵往往全无战斗力而成为地痞流氓逍遥自在所在),以后因太大的经济负担,不得已又部分采取了征兵制,使百姓在交过钱后仍需当兵,从而激化了矛盾,并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此现象既冗兵。而有宋一代最强的兵,实际只出现于北宋灭亡,中央政府失控的年代(如‘岳家军’,便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一些问题。此两冗带来了巨大的财政支出,加上战场上一连串的失败,形成冗费(第三冗)和积贫积弱的两若后果。
    3、辽和西夏的威胁。
    北宋政府将精兵强将充作禁军,集中于东京及其附近地区,地方及边境地区的军队较弱,使北宋与辽和西夏的战争中常常败北。宋辽、宋夏议和后,北宋被迫缴纳大量银和绢,反过来加剧了财政困难。由此可见,当时北宋存在着严重的财政危机,深重的外患和尖锐的阶级矛盾,改弦更张,变法改革已经是势在必行了。

三.王安石变法内容
       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宋神宗赵顼即位。神宗立志革新,他向元老重臣富弼等人征询富国强兵和制胜辽与西夏之策,他们规劝神宗,在20年内不要提及用兵二字。宋神宗从此不再倚靠这班元老重臣。熙宁元年(1068年)四月,召“负天下大名三十余年”的王安石入京,用为参知政事,要倚靠他来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当时王安石已成为众望所归的人物,士大夫们大都以为只要王安石登台执政,太平可立致,生民咸被其泽。为了推动变法,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建立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后条例司废,变法事宜由户部司农寺主持),并与吕惠卿、曾布等人一道草拟新法,各路设提举常平官,督促州县推行新法。由此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王安石变法,便大张旗鼓地开展起来。从熙宁二年到熙宁九年(1076年)的8年内,围绕富国强兵这一目标,陆续实行了均输、青苗、农田水利、募役、市易、免行、方田均税、将兵、保甲、保马等新法。这些新法按照内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几个方面。
   1.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均输法。宋初以来,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军队的消费,在东南六路设置发运使,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
发运司只照章办事,各路丰年物多价贱时不敢多办,歉年物少价贵时却又必须办足。物货运到京城后往往因不合需要而削价抛售,朝廷所需却又要另去搜括。这些做法给富商大贾操纵物价,控制市场,囤积居奇提供了方便。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规定:总管东南六路赋入的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六路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品种、数额以及库存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这项新法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既保证朝廷所需物资的供给,又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和人民的负担。
    市易法。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主要内容是在京城设市易务(后改为市易司),以100万贯作本,负责平价收购商人滞售的货物,赊货给商贩贩卖,也向商贩发放贷款。商贩赊货物及借款,需以财产作抵押,5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市易法最初实行于京师,后来又推行到其他较重要的商业城市。
    免行法。
    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开封各行商铺原来承担供应官府所需物品的任务,经常被迫用高价收购货物供官,所以“每纠一人入行,辄诉讼不己”。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向市易务(司)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此后,宫廷买卖物品,都通过杂卖场、杂买务,并设置市司负责估定物价。
    2.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制置三司条例司颁行青苗法。仁宗时陕西转运使李参在当地百姓缺少粮、钱时,让他们自己估计当年谷、麦产量,先向官府借钱,谷熟后还官称“青苗钱”。王安石、吕惠卿等据此经验,制定青苗法。它规定把以往为备荒而设的常平仓、广惠仓的钱谷作为本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加息2C10,随夏秋两税纳官。实行青苗法的目的,在于使农民在青黄不接时免受兼并势力的高利贷盘剥,并使官府获得一大笔“青苗息钱”的收入。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
    熙宁四年正月,司农寺拟定的募役法先在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规定: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衙前等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上三等户分八等交纳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原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要按同等户的半数交纳钱,称助役钱。州县官府依当地吏役事务简繁,自定数额,供当地费用;定额之外另加2C10缴纳,称免役宽剩钱。由各地存留,以备荒年不征收役钱时雇役之用。此法的用意是要使原来轮充职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税法。
    熙宁五年八月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和《式》颁行。此法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正。这个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
     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十一月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农田水利利害条约》。条约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建立堤坊,修筑圩埠,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如果工程浩大,受利农户财力不足,可向官府借贷“青苗钱”,按借青苗钱的办法分两次或三次纳官,同时对修水利有成绩的官吏,按功绩大小给予升官奖励。凡能提出有益于水利建设的人,不论社会地位高低,均按功利大小酬奖。此法是王安石主张“治水土”以发展农业,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措施。
    3.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和整顿加强军队的措施,有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以及建立军器监等。
    将兵法。
    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各路陆续分设100多将,每将置正副将各1人,选派有武艺又有战斗经验的军官担任,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凡实行将兵法的地方,州县不得干预军政。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素质。保甲法。熙宁三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其主要内容是乡村住户,不论主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以住户中最有财力和才能的人担任保长、大保长和都保长,同保人户互相监察。农闲时集中训练武艺,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王安石推行保甲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和镇压农民的反抗,以及节省军费。
    除以上几方面的措施外,王安石变法派还实行了改革科举制、整顿学校等措施。王安石变法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从新法次第实施到新法为守旧派所废罢,虽然都不免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有的是因为变法派自己改变了初衷,有的是因执行新法出现偏差,但基本上都部分地收到了预期效果,使豪强兼并和高利贷者的活动受到了一些限制,使地主阶级的下层和自耕农民从事生产的条件获得一些保证。贫苦农民从新法中得到好处则很有限。虽然如此,王安石的变法总归多少缓和了当时的阶级矛盾,稳定了北宋的统治。封建国家增加了财政收入,当时朝廷内外的仓库所积存的钱粟“无不充衍”。

四.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原因
   项新法或多或少地触犯了中上级官员、皇室、豪强和高利贷者的利益。因此,在每一项新法的推行过程当中,遂无例外地都遭受到他们的阻挠和反对。到宋神宗逝世之后,哲宗继位,向太后垂帘听政,以司马光为首的守旧派掌握了政权,此前的新法便在元祐初期全被废罢。战国的商鞅变法和北宋的王安石变法,大概是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两次变法,然前者成功、后者失败,其因与列国竞争或中央一统之不同有关。商鞅变法之际,诸国并立,一国国君若能大行革新即可图强并打倒敌国,可谓变法成则国存、变法败则国亡,大有只许成功、不许失败之势。而王安石时代,北宋实行了高度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改革仅为挽救时弊、富国强兵,其迫切性自大大不如战国,况全国吏治败坏、积重难返,保守势力又过于顽强,终于落得失败之结局。 还有最重要的一个原因:那就是利益两字,王安石触犯了很多人的利益,他们不跟你拼命才怪。

五.王安石变法的历史地位
       王安石变法是在北宋中期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尖锐的情况下进行的地主阶级改革运动,它不可能使北宋从根本上摆脱封建统治危机,但客观上有利于社会进步.他是我国古代杰出的政治家、改革家。王安石能针对统治积弊大胆改革。这种坚持改革的精神难能可贵。

六.对王安石变法的评价
         对于王安石变法的评价,可以从思想传统和历史现实两个角度予以评价。
     1.从思想传统的角度说,关于王安石变法的争论显然受到儒家的“体用”“本末”和“义利之辨”思想传统的影响。王安石也是这个传统中的一份子,这从他所谓“变风俗,立法度,最方今所急也……以礼义亷耻,由君子出故也”,以及“当深念国体,有先后缓急”云云,可以看出来。但当他在行动上和口头上转向以“理财”为急务时,他就违背了儒家的这个传统。而深受这个传统影响的多数朝臣反对熙宁变法,从儒家的价值取向和宋朝以儒治国的“国体”来说,“正义”显然不在新党方面。这个传统是如此的深厚,以致王安石本人可以用他熙宁二年三月以前的说法来反对自己,当他在变法的过程中又用精心炮制的《周官新义》来为“理财”作合理性辩护时,那也是徒劳的。
    2.从历史现实的角度说,庆历新政和熙宁变法都是要解决当时宋朝所面临的严重危机。这种危机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国用不足”和士风不正、吏治腐败。范仲淹在《奏上时务书》中说:“修辞者不求大才,明经者不问大旨。师道既废,文风益浇。诏令虽繁,何以戒劝?士无廉让,职此之由。其源未澄,欲波之清,臣未之信也。傥国家不思改作,因循其弊,官乱于上,风坏于下,恐非国家之福也。”在范仲淹看来,“今之县令循例而授,多非清识之士。衰老者为子孙之计,则志在苞苴,动皆徇己;少壮者耻州县之职,则政多苟且,举必近名。……以一邑观之,则四方县政如此者十有七八焉,而望王道之兴不亦难乎!”他认为“固邦本,救民之弊”必须首先“举县令,择郡守”,“慎选举,敦教育”,这样才可以解决“簿书不精,吏胥不畏,徭役不均,刑罚不中,民利不作,民害不去”等等问题(参见《范文正公集》卷八《上执政书》)。范仲淹的这个改革思想本来也是王安石所接受的,这也就是他在给仁宗上的《言事书》中所说,当时如欲“改易更革”,“其势必不能”,在吏治腐败的情况下,“朝廷每一令下,其意虽善,在位者犹不能推行,使膏泽加于民,而吏辄缘之为奸,以扰百姓”,因此“方今之急,在于人才而已”。后来熙宁变法的失败,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因为“吏缘为奸,掊克日深,民受其病”,推行青苗法的提举官以多贷为有功,不问民之贫富,强行“抑配”,各级官吏则假新法之名而徇私舞弊,与民争利,搞得“纷纷扰扰,莫安其居”。这就是说,当时的熙宁变法起码应该考虑“理财”和任贤授能、礼义教化如何协调并进的问题。而宋神宗却一味地强调“当今理财最为急务”,王安石也俯就、迎合这一旨意,以致激起朝臣之间的政争以至党争。
熙宁变法在“理财”方面,特别是它也曾颁布了“农田水利法”、“方田均税法”等等,并非没有成效,这在邓广铭先生书的“为天下理财的成效”一节已有较充分的表述(参见《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第314-325页)。但从它对历史发展的影响、效果或“实践标准”(参见同上书第9页)来考虑,我认为仍不能对它作出积极肯定的评价。
     首先,把熙宁变法的反对派都说成是“保守派”,把“新党”与“旧党”之争说成是社会发展的“新与旧之间的矛盾斗争”(参见同上书第314页),我认为是难以成立的。如果不作出这样的带有“阶级之间斗争”色彩的简单判断,那么熙宁年间的“辅臣不同心”“睽戾不一致”,而宋神宗和王安石强力推行新法,致使旧党“诸公退散”,新党又越次提拔了一些并非品学兼优的“晓财利之人”,这就在变法的时机、策略和用人路线上犯了政治家的大忌,为以后更加激烈的党争以及新党的“愈变愈下”埋下了祸根。
    其次,熙宁年间的党争本来是程颢所要避免的,他与王安石“虽道不同”,但与之论事“心平气和,荆公多为之动”,但“言路好直者,必欲力攻取胜,由是(荆公)与言者为敌矣”(《明道先生行状》)。程颐后来反省说:“新政之改,亦是吾党争之有太过,成就今日之事,涂炭天下,亦须两分其罪可也。”(《程氏遗书》卷二上)程颢也说:“王介甫性狠愎,众人以为不可,则执之愈坚。君子既去,所用皆小人,争为刻薄,故害天下益深。使众君子未与之敌,俟其势久自缓,委屈平章,尚有听从之理,则小人无隙以乘,其为害不至此之甚也。”(邵伯温《闻见前录》卷十五)此次党争之害,是在熙、丰年间旧党全被贬逐,而其遗祸则是在神宗死后,司马光执政,尽力排除新党;哲宗亲政后,新党中的章惇、蔡京等先后执政,把旧党全都打入元祐党案;而元祐党案又为南宋的庆元党案开了先河,这两次党案乃“两宋治乱存亡之所关”(《宋元学案•元祐党案》)。从熙宁党争到元祐党案,新、旧党“亦须两分其罪可也”,但新党的责任毕竟要大一些。
    再次,曾被予以高度评价的王安石所谓“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固然表明了王安石的刚毅果敢精神或“唯物主义观点”,但在君主集权的政治制度和“辅臣不同心”的政治形势下,此“三不足”说所起的作用并不都是积极的。如在广开言路方面,吕中评论说:“熙宁之初,言者何多;熙宁四年以后,言者何少。当(熙宁)七年因旱求直言也……犹有争新法之风……至八年因彗星而求直言,安石先倡‘天道远’之说,而人言不能入矣……直言之气塞矣。”(《宋大事记讲义》卷十四)在《宋元学案•荆公新学略》中亦载有:“金陵三不足之说……非独为赵氏祸,为万世祸。人主之势,天下无能敌者,人臣欲回之,必思有大于此者把揽之。今乃教之不畏天变,不法祖宗,不恤人言,则何事不可为也?”直到明清之际的王夫之,也仍认为“三不足”之说是“祸天下而得罪于名教”(《读通鉴论》卷二十九)。  
    最遗憾的一点是,熙宁变法从反面刺激了道学的发展,而道学的历史局限性又影响了元明清三代的发展。例如,范仲淹在《遗表》中希望仁宗“上承天心,下徇人欲”,可见“人欲”在那时候是个积极肯定的词汇,但后来道学家针对熙宁变法和“君心之非”,严格地分辨王霸、义利、理欲,以致后来“存天理,灭人欲”竟然成为一个普遍的教条。再如,庆历时期的“明体达用之学”,除了重视“明体”“经义”之外,也是重视“达用”“治事”的:“其教人之法,科条纤悉具备,立经义、治事二斋……治事则一人各治一事,又兼摄一事,如治民以安其生,讲武以御其寇,堰水以利田,算历以明数是也。”(《宋元学案•安定学案》)如此发展下去,则中国不难产生“技术专科”性质的学校。但熙宁变法以后,党争日烈,道学家更重视王霸、义利、理欲之辨,在治世方面又以“格君心之非”为根本或前提(参见拙文《程朱的“格君心之非”思想》,《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学报》2006年第1期),遂使“治事”之学日益荒疏,至朱熹提出《白鹿洞书院揭示》,道学家的书院已只重视“明人伦”,而没有“治事”之斋了。这对于中国历史发展的消极作用,虽不能直接归咎于熙宁变法,但痛为庆历新政的夭折而惜也。



文章来自: 本站原创
引用通告: 查看所有引用 | 我要引用此文章
Tags:
相关日志:
评论: 0 | 引用: 0 | 查看次数: 2394